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質檢總局、海關總署日前發布聯合公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檢驗檢疫工作需要,同時結合海關總署2016年《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調整情況,質檢總局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進行了調整,萘、砷、鋰等41個海關商品編碼的危險化學品需要實施進出境檢驗檢疫。該規定自2016年2月1起正式實施,屆時,沒有辦理檢驗檢疫手續的上述危險化學品,將禁止進出境。
近幾年來,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監管要求相對嚴格,不但對危險化學品本身的危險特性實施檢驗,還要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實施鑒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除了應提供合同、發票和裝箱單等外貿單證外,還需要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符合性聲明、中文安全數據單和危險公示標簽,對使用抑制劑的危險化學品,還需要提供抑制劑的名稱、數量和種類等說明材料,同時,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包裝類別必須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除了應提供合同、發票和裝箱單等外貿單證外,還需要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中文安全數據單和危險公示標簽,對使用抑制劑的危險化學品,還需要提供抑制劑的名稱、數量和種類等。檢驗檢疫部門對申報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鑒定,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可以在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下實施技術整改,并經重新檢驗合格后允許進出口,對于無法實施整改的進口危險化學品,將實施退運或銷毀,無法實施整改的出口危險化學品,將禁止出口。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應熟悉我國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其包裝的法律法規規定,并做好法檢的準備工作;二是進口企業應加強與國外供應商的聯系溝通,在危險化學品裝運前,按照我國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要求,使用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并在包裝上張貼危險公示標簽、隨附安全數據單等;三是相關企業及時與轄區檢驗檢疫部門溝通,及時掌握*新的檢驗檢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