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應在產品標簽上標識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應依法查處。
【**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四章? 標準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
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