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列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產品,應取得生產許可證,并在生產銷售的產品標識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六章?證書與標志】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予標注。
【雙標】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四十一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生產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實施行政處罰。
定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