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9 來源:互聯網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幕墻的維護檢修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建質[2006]291號)以及《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的維護檢修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幕墻,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包括玻璃幕墻、石材幕墻、金屬板幕墻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墻,以及包含以上各類面板材料的組合幕墻。
第三條 建筑幕墻維護檢修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督、屬地管理、業主負責、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
第二章? 使用維護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向業主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并按照規定將竣工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
第六條 建筑幕墻所有權人為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建筑幕墻的維護檢修實行業主負責制,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維護檢修責任人:
(一)建筑物為單一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建筑幕墻的維護檢修責任人;
(二)建筑物為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全體所有權人為建筑幕墻的維護檢修責任人,并可由下列之一的機構或人員牽頭組織建筑幕墻的維護檢修:
1、業主委員會;
2、經協商確定的所有權人代表;
3、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
(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為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
鼓勵業主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建筑幕墻維護檢修的技術服務,倡導業主投保建筑幕墻使用的相關責任保險。
第七條 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使用和日常巡查、維護、檢修;
(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及大修;
(三)承擔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及大修等費用;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因建筑幕墻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建筑幕墻的日常維護檢修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專業從事建筑幕墻維護檢修的單位進行。維護檢修合同應明確約定具體的維護和檢修內容、方式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建筑幕墻維護檢修推行《南京市建筑幕墻安全檢查工作要點》(附件1),主要包括查閱工程技術資料、維護檢修管理資料,現場檢查、檢測以及維護等。
第十條 建筑幕墻維護檢修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建筑幕墻進行維護和檢修。
建筑幕墻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五年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幕墻使用期滿十年的,應當在期滿后半年內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和評估,且以后每三年檢查和評估一次。
第十一條 建筑幕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護檢修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檢測或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幕墻安全性能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松動、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房屋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經鑒定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鑒定單位應當及時將鑒定意見告知維護檢修責任人。
維護檢修責任人應當按照鑒定意見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處理措施,確保使用安全;并于3日內將鑒定意見和處置情況向所在地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筑幕墻保修期滿后的維修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筑幕墻信息管理系統,并負責維護和更新。
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筑幕墻情況的普查和排查工作,建立檔案(附件2),向維護檢修責任人發放建筑幕墻安全使用注意事項(附件3),指導維護檢修責任人填寫《南京市建筑幕墻使用維護情況報表》(附件4),并將報表信息錄入建筑幕墻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建筑幕墻數據庫,實行信息化監管。
建筑幕墻信息應包括維護檢修責任人、工程位置、建筑高度、幕墻結構形式和面積、面板材料、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幕墻狀況、安全維護情況等相關信息。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規劃資源、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實現建筑幕墻的規劃、建設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各區開展一次建筑幕墻維護檢修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督促維護檢修責任人開展建筑幕墻安全檢查、使用維護和檢修;在汛期、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以及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前組織開展重點區域的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教育、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交通運輸、旅游、商務、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或維護檢修責任人對下列建筑幕墻實施重點檢查,并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檢查情況向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醫院、學校、幼兒園、劇院、場館、車站、賓館、商業中心、交通樞紐、文化體育設施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公共建筑;
(二)臨近道路、廣場以及下部為人員出入口、通道的建筑;
(三)幕墻面板發生爆裂、脫落或者投訴較多的建筑;
(四)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仍未消險的建筑。
第十七條 經檢查發現建筑幕墻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維護檢修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限期治理(附件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建筑幕墻隱患消險整改監督工作。
維護檢修責任人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在房產交易、租賃信息平臺進行風險提示;依法被處罰的,向相關部門報送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建筑幕墻安全排查業務培訓。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已經投入使用但沒有竣工驗收的建筑幕墻應當達到鑒定后的安全要求;進行建筑幕墻的改、擴建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 南京市建筑幕墻安全檢查工作要點
1???? 總則
1.1? 本工作要點主要用于指導開展本市建筑幕墻安全檢查工作。安全檢查是指對使用3年及以上建筑幕墻的安全使用狀況進行詳細檢查(必要時可采用輔助設備)。
1.2? 本市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專業檢查。日常檢查選用對幕墻結構無損傷的檢查方法,由業主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專業檢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技術能力的專業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單位)進行;鼓勵業主委托第三方主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安全檢查的技術服務。
1.3? 本市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除應符合本工作要點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
2???? 術語
2.1? 建筑幕墻 existing build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包括玻璃幕墻、石材幕墻、金屬板幕墻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石材蜂窩板等人造板材幕墻,以及包含以上各類面板材料的組合幕墻。
2.2 裝飾構件 outside member
??? 安裝在建筑幕墻立面室外側的構件,包括外遮陽、裝飾條、裝飾件、燈光設施等。
2.3 受力構件 load-bearing member
構成建筑幕墻結構體系的支承構件,包括立柱、橫梁、單元板塊框架、索桿張拉支承結構、全玻及點支幕墻肋板等。
2.4 連接構造 connecting structure
建筑幕墻結構體系中受力構件間、受力構件與主體、受力構件與面板的連接附件及緊固件,包括硅酮結構密封膠粘接裝配。
2.5 功能性構造? functional construction
建筑幕墻結構體系中為達到某種功能(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沉降、位移等)要求而采取的細部結構形式。
?
3一般要求
3.1業主應對建筑幕墻全數檢查,包括所有外立面及室內可見面,主要檢查外露缺陷、破損和危及安全的異常現象。
3.2 建筑幕墻安全檢查,應重點檢查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立面和部位。
3.3? 業主應建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檔案資料,安全維護檔案資料應由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或受委托單位保存備查:
??? 1 工程技術資料
應包含建筑幕墻設計、施工、驗收等相關資料、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2 安全維護管理資料
應包含建筑幕墻基本概況表(附表)、建筑幕墻日常安全檢查及維修記錄、建筑幕墻日常報修及處理記錄、建筑幕墻局部改造資料等文件。
?
4檢查工作
4.1建筑幕墻檢查工作包括查閱工程技術資料、安全維護管理資料,以及現場檢查、檢測。
4.2檢查、檢測宜優先選用對建筑物主體結構、幕墻結構無損傷的檢測方法。
4.3工程技術資料應包括設計、施工、驗收等資料。
4.3.1 設計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 1竣工圖(或施工圖)及設計變更文件;
??? 2幕墻工程計算書;
??? 3其他設計文件。
4.3.2施工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 1安裝施工、驗收記錄;
??? 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 3分項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 4 主要材料如面板、金屬構件、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附件等的材質、型號、種類、生產廠家、產品合格證書、型式試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等;
4.3.3 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驗收記錄
2各種相關材料的復驗報告
3建筑幕墻性能檢驗報告;
4其它功能性構造的性能檢驗報告。
4.4 安全維護管理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維護計劃;
2安全維護檔案;
3日常維護、檢修記錄;
4改建、局部改造記錄;
5質量問題或事故及處理記錄。
4.5? 建筑幕墻現場檢查、檢測應包括幕墻面板、室外裝飾構件、開啟窗、受力構件、雨水滲漏和拆改部位檢查等內容。
4.5.1幕墻面板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玻璃面板是否為安全玻璃;
2夾層玻璃有無分層、起泡、脫膠;
3中空玻璃有無起霧、結露、霉變、丁基膠流油現象;
4金屬面板有無劃痕、起鼓、變形;
5面板有無破碎、破裂、缺損、墜落現象;
6面板有無松動、松脫、剝離等現象;
7面板之間有無不正常擠壓、錯位及變形。
4.5.2 室外裝飾構件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脆性構件有無破碎、破裂等現象;
2構件有無松動、松脫、裂紋等現象;
3構件有無不正常擠壓、錯位及變形。
4.5.3 開啟窗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合頁(鉸鏈)、滑撐、撐擋、執手、鎖點、鎖座等五金配件有無損壞、松脫或缺失等現象;
2固定開啟窗五金配件的螺釘有無損壞、缺失或嚴重銹蝕等現象;
3開啟窗有無啟閉受阻、明顯下墜或變形等現象;
4開啟窗中空玻璃下部未設托架。
4.5.4受力構件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埋件連接有無松動、位移、脫落、開焊或嚴重銹蝕現象;
2與主體結構連接組件有無損壞,松動、缺失或嚴重銹蝕現象;
3立柱、橫梁有無連接松動、變形或嚴重銹蝕現象;
4掛件有無缺失、變形或嚴重銹蝕現象;
5玻璃肋有無明顯裂紋、損傷;
6點支承駁接頭、駁接爪有無明顯變形、松動;
7應力索松弛、桿有無明顯變形,鋼絞線有無斷絲、銹蝕現象。
4.5.5雨水滲漏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幕墻室內側有無嚴重滲漏現象;
2開啟窗有無閉合不緊密,下雨時會連續滲漏現象;
3密封膠有無硬化、起泡、脫膠、開裂等現象;
4開放式幕墻有無鍍鋅板等防風雨措施。
4.5.6拆改部位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幕墻受力構件、連接構造有無拆卸、更改等現象,窗扇有無被拆卸現象;
2防火封堵和防雷連接有無拆卸、更改等現象;
3室內吊頂、隔墻等有無直接固定在幕墻受力構件上等現象;
4有無擅自在幕墻上設置霓虹燈、招牌及廣告牌等現象。
4.6檢查單元劃分、抽樣數量
4.6.1檢查單元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結構形式的幕墻應單獨劃分檢查單元;
2 同一結構形式的幕墻,按每5000㎡劃分為一個檢查單元,不足5000㎡時單獨劃分為一個檢查單元。
4.6.2每一檢查單元抽樣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幕墻面板全數檢查;
2室外裝飾構件檢查隨機抽取2%,且不少于5處;
3開啟窗檢查隨機抽取2%,且不少于5處;
4受力構件應按各類節點總數的3%抽查,每類節點不應少于3個;
5雨水滲漏全面檢查,并抽查滲漏點周邊受力構件,抽查數量取滲漏點數的2%,且不少于3處;
6拆改部位全數檢查;
7對已出現異常現象的建筑幕墻,上述2-5項抽樣數量加倍。
8建筑玻璃幕墻采用結構硅酮密封膠進行結構粘接裝配的,竣工驗收滿十年時,應對不同部位的粘結性能進行抽樣檢測,此后宜每三年檢測一次。
?
?
?5檢查評定
5.1檢查結果評定方法
1幕墻面板、室外裝飾構件、開啟窗、受力構件、雨水滲漏、拆改部位各項均未發現安全隱患,幕墻評定結論為:未發現明顯安全隱患,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2幕墻面板、開啟窗、受力構件、拆改部位四項中未發現安全隱患,僅少量(不多于3處)開啟窗滲漏或室外裝飾構件少量(不多于3處)位置有松動、松脫、裂縫現象,幕墻評定結論為:存在質量問題影響正常使用,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維修或采取相應措施。
3幕墻面板、開啟窗、受力構件、拆改部位四項中發現1~2項存在安全隱患或幕墻內側有嚴重滲漏、室外裝飾構件多處松脫、裂紋等現象,幕墻評定結論為:存在安全隱患,應委托專業單位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并采取相應措施。
4幕墻面板、室外裝飾構件、開啟窗、受力構件、雨水滲漏、拆改部位均存在1項及以上安全隱患,或出現面板墜落、開啟窗墜落、受力構件、裝飾構件或其他功能構件變形脫落,幕墻評定結論為:幕墻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立即委托專業單位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并立即采取解危措施,或建議拆除(停止使用)。
6.1對存在安全隱患但無法評估其危險程度時,應委托專業單位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
6.2 對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害明顯的工程,應委托專業單位提出加固建議并立即整改。
6.3專業檢查應執行國家及地方標準規范,并按照委托、調查、制訂檢查方案、安全維護檔案資料的復查和評定、現場檢查和檢測、分析評定、專業檢查評定報告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