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9 來源:互聯網
對《計量授權管理辦法》(1989年11月6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條中的“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二)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技術機構,承擔計量標準的技術考核,仲裁檢定,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標準物質定級鑒定,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試驗和對社會開展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
(三)刪去第六條第(一)項中的“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
? ? ? ? ? ?將第(二)項修改為:“申請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的授權,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四)刪去第八條。
(五)將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修改為“新產品型式評價”。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授權的單位,其有關計量檢定、測試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職業資格。”
(七)刪去第十一條中的“和計量授權檢定、測試專用章”。
(八)刪去第十三條中的“計量認證、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
(九)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印章”。
五、對《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 根據2015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進口、銷售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修改為“進口、銷售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將第(二)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修改為“《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中的“未經批準制造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修改為“制造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刪去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七)項。
(三)刪去第十六條中的“已取得制造許可證的計量器具,在銷售時,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或沒有使用制造許可證標志的,責令其停止銷售”。
(四)將第十七條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修改為“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將第三十條中的“國家技術監督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