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和《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的精神,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提高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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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的主要依據
1、《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
2、《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1號)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
6、《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8〕27號)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2011)
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
9、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廳字〔2019〕361號)
10、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錫建質安〔201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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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的對象范圍
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均需按照文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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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完善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加強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
二是規范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進一步明確檢測機構責任和義務;
三是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檢測質量行為,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嚴格落實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和現場檢測旁站見證制度,加強檢測報告時限管理;四是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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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件的創新舉措
一是建立完善溫州市檢測監管平臺,市、縣兩級統一應用平臺進行監管和信息報送,實現我市工程質量檢測數據標準化、信息采集全面化、業務管理常態化。檢測機構企業、人員、設備等信息一次錄入,全市通用,同時簡化檢測機構項目登記、不合格報送等程序。
二是突出建設單位工程檢測質量責任,要求建設單位充分運用資格審查、合同約定、方案審查、見證檢測等措施,對工程質量檢測實施動態管理。同一單位工程中同一資質類別的檢測項目原則上不得委托給兩家或兩家以上檢測機構,檢測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針對性地整治虛假送樣、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以出具合格報告為前提的委托檢測行為。
三是進一步加強檢測報告時限管理,明確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各方主體不得以 “中間報告”、“快報”等非正式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驗收和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依據,規范質量控制和驗收管理。
四是突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現場檢測的監管,重點抽查檢測方案、檢測人員、檢測設備、檢測操作、旁站見證等情況,嚴厲打擊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虛假專項檢測和虛假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