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1 來源:互聯網
吳某、商某系夫妻,上海市xx街38弄甲號1611室系吳某、商某共有的房產,竣工日期為1994年。
2004年,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經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和上海市建筑業管理公司許可,在吳某、商某所有的上述房屋的對面建造了“L花園”物業。
現吳某、商某房屋的墻體、屋頂、門框等多處開裂。經上海
檢測結論為:(1)被檢測房屋斜向開裂主要與溫差變形等因素有關。(2)被檢測房屋墻面粉刷龜裂主要與基層和抹灰處理不當等因素有關。(3)被檢測房屋平頂開裂主要與混凝土材料干縮變形等因素有關。(4)根據《董家渡5—1地塊項目基礎工程信息化施工檢測報告》,被檢測房屋檢測點在L花園項目施工期間,豎向位移均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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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現場檢測結果,被檢測房屋目前存在的墻面和平頂開裂等損壞現象與L花園項目施工無明顯因果關系。
2006年1月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與吳某、商某的房屋所在的上海市xxx街道的街道辦事處、xx小區的業主代表簽訂《共建協議書》、《賠補償協議書》,
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通過街道辦事處支付xx小區業主委員會100萬元,并就L花園項目,對xx小區房屋以及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支付上海市xx街38弄甲號、乙號的房屋權利人總額為110萬元作為一次性的賠/補償,
其中,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吳某、商某11250元,但吳某、商某未接受。
2008年6月20日,吳某、商某訴訟至法院,請求判令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賠償房屋損害費10萬元;
判令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因對二人居住房屋之日照、通風、采光、噪聲、間距、環保造成的妨礙、影響,賠償2萬元;判令H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賠償二人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