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部法律填補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法律的空白,完善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定義
對于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定義來自如下兩個規定:
a.《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 第七條
b.《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符合以上兩條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2、自行監測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重點設施/區域設施、編制檢測方案、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監測結果分析、編制自行監測報告
3、監測項目
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污染較為嚴重,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國務院于2016年5 月28日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52 0173 3840)表1。具體檢測項目如下表所示:
土壤基本項目(45項):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有機物(11項);地下水基本項目(依據現場實際情況確認)。
中潤檢測具備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檢測能力和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