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類型一、房屋完損狀況檢測:按照《房屋房屋質量檢測規程》檢查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物的完損狀況,依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城住字(152 0173 3840)第678號)確定房屋完損等級,主要適用于房屋評估、房屋管理等需要確定房屋完損程度的房屋。 二、房屋安全性檢測:通過調查、現場檢測、結構分析驗算,對房屋安全性進行鑒定,主要適用于已發現安全隱患、危險跡象或其它需要評定安全性等級的房屋。主要參考標準有:《房屋質量檢測規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評估:(1)因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等原因,出現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時;(2)因材料、環境等原因,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影響安全或使用的劣化、老化跡象時;(3)因相鄰工程影響,出現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時;(4)使用功能或局部結構改變,對結構安全性有影響時;(5)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服役時;(6)其它對其結構安全性產生懷疑的情況時。 三、房屋損壞趨勢檢測:通過對房屋產生或可能產生變形、位移、裂縫等損傷的檢測監測,評價房屋受相鄰工程等外部因素或設計、施工、使用等房屋內在因素的影響,適用于因各種因素可能或已造成損壞需檢測監測的房屋。 相鄰工程施工時,需對施工影響范圍內的既有建筑的損壞趨勢進行檢測、監測和評估。完整的房屋損壞趨勢檢測、監測與評估項目分三個階段進行:相鄰工程施工前,對周圍房屋的現狀進行檢測,內容包括結構體系調查、完損狀況檢測、沉降變形測量,設置沉降和裂縫監測點,提出初步檢測報告,必要時,分析相鄰工程施工可能對周圍房屋造成的影響,提出沉降和裂縫監測報警值,提出施工方案改進意見和監測要求。相鄰工程施工期間,對沉降和裂縫監測點進行定期監測,提出監測報表,必要時提出報警和加固措施建議。相鄰工程施工結束后,全面復核檢測房屋完損狀況和沉降變形,分析相鄰工程施工對房屋的影響,必要時,進行結構檢測和安全性評估,提出加固處理措施建議,提交檢測與監測總結報告。 四、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檢測:該檢測應在房屋進行改建、加層、變動結構或房屋改變用途、增大使用荷載前,通過對房屋的結構進行檢測,對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的可行性做出評價,適用于對房屋進行拆改、加層、變動結構以及房屋改變設計用途或增大使用荷載等情況。房屋建造過程中、停工續建時或使用過程中,需要加層、插層、擴建,或較大范圍的結構體系或使用功能改變等房屋改建時,需要對原有結構進行檢測,內容包括對原結構進行檢測、對原結構體系和構造進行鑒定、按改建結構進行結構抗震驗算,綜合評估改建后的結構抗震性能和改建后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必要時,提出改建方案優化措施和原結構抗震加固措施建議。當房屋結構使用功能改變為局部改變,對整棟房屋的受力狀態未造成影響時,檢測時可不進行抗震鑒定。 五、房屋抗震能力檢測:通過檢測房屋的結構現狀、調查房屋的改造方案和未來使用情況,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房屋的抗震性能做出評價,適用于正在使用中的房屋及擬作改造的房屋的抗震能力評定。房屋建造過程中、停工續建時或使用過程中,需要加層、插層、擴建,或較大范圍的結構體系或使用功能改變等房屋改建時,或者需要了解房屋的抗震性能進行加固改造時,需要對原有結構進行抗震鑒定,內容包括對原結構進行檢測、對原結構體系和構造進行鑒定、按改建結構進行結構抗震驗算,綜合評估改建后的結構抗震性能和改建方案可行性,必要時,提出改建方案優化措施和原結構抗震加固措施建議。房屋改建抗震鑒定一般須依據現行抗震設計標準。 六、房屋質量綜合檢測:通過對房屋建筑、結構、裝修材料、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測,建立和完善房屋檔案,全面評價房屋質量,適用于優秀歷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它需要進行全面檢測的房屋。上海是國家歷史名城,現存有大量優秀歷史建筑。按照《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優秀歷史建筑使用過程中發現影響安全性或正常使用的問題,使用功能或局部結構改變,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服役時,或改建、大修前,均須進行全面的檢測評估。按照《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房屋質量檢測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規程》DGJ08-79-2008,對優秀歷史建筑的檢測評估,除常規的安全性檢測內容外,尚需進行歷史沿革調查、建筑風格分析、重點保護部位檢測、建筑與結構圖紙測繪、設備運行與完損程度調查,并按抗震鑒定標準評估結構抗震性能。優秀歷史建筑檢測評估項目的檢測方案和報告均需報市房屋檢測中心組織技術審查。 七、其它類型檢測:主要包括房屋結構構件受侵蝕性化學介質的侵蝕所產生結構損傷的檢測;建筑材料耐久性不良引起房屋結構構件異常損壞的檢測;房屋受災后,其結構構件損傷范圍、程度及殘余抗力的檢測等。 因臺風、地震、火災、爆炸等自然和人為災害影響,房屋發生損壞、倒塌、局部倒塌等,需要進行責任認定或現存結構安全性評估。這些自然和人為災害一般具有偶然、作用大、作用時間短等特點,其重點是根據現存結構的損傷程度、有關監測和研究成果等評估災害作用的大小,及其對結構的影響程度,提出合理的處理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