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解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17年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新條例)施行以來,關于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以下簡稱“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的處罰,在新舊條例過渡期間如何適用法律,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1、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注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建設單位及環保部門都有要求,具體如下:
2、有關法律規定
新條例第二十三條**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
3、驗收注意事項
a.建設項目與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b.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不能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c.環保設施須按照環評要求設計,不能存在造假行為。
中潤檢測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檢測能力和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