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指建設項目完工后,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綜合評價。屬于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環節。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十八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第二十六條
【評價目的】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從源頭控制或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2.明確該建設項目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環節和危害程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該建設項目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的控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的建議。
3.針對該建設項目的特征,提出職業病危害的關鍵控制和防護的特殊要求。
4.通過對本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評價,為建設單位加強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也為職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實施竣工驗收時提供科學的技術依據。
5.為建設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據。
【開展時間】試運行152 0173 3840天內,主體工程竣工驗收之前
【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進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