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加拿大法律體系主要沿用了英國普通法系。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加拿大聯邦議會和各省議會都有權制訂法律。聯邦議會針對憲法劃分的事務為整個加拿大制訂法律(通常是先頒布法案,然后依據此法案來批準一些條例以保證法案得以實施);同時,各省議會也可以在劃定的立法事務權限的范圍內頒布一些地方法規。且省議會頒布的法規不能與聯邦議會頒布的法規相沖突。 就玩具行業而言,相關的法律主要是《危險產品法案》(HPA)及其實施條例《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由加拿大健康產品安全局(其前身為產品安全局)管理和執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過了《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將于2011年6月開始實施,到時將取代《危險產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錄I。 《危險產品法案》將產品分為兩大類:“禁止類產品”和“限制類產品”。“禁止類產品”是指嚴格禁止進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內做廣告宣傳、銷售和產品;“限制類產品”是指只有當某產品完全符合相關的安全規定才允許進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內做廣告宣傳、銷售的產品。 相應地,玩具產品也被分成兩類:“禁止類玩具產品”和“限制類玩具產品”。大部分玩具產品是“限制類產品”(詳見法案附錄I的第二部分),即需要達到《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的有關要求。 禁止類玩具產品主要包括(詳見法案附錄I的**部分): ●Yo-Yo球; ●噪聲強度超過100 dB的玩具; ●玩具表面涂層材料的銻、砷、鎘、硒或鋇元素的含量超標,即20℃下在5%鹽酸溶液中攪拌10分鐘時有0.1%溶出; ●玩具表面涂層材料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表面涂層材料的鉛含量超過90 mg/kg的兒童家具、嬰兒瓶、鉛筆和畫筆等; ●含有四氯化碳、甲醇、石油餾出物、苯、松脂、乙醚等有毒物質,同時這些物質可能被小孩接觸到或可能從破裂處泄漏出來的產品,如充液的棒、項鏈等; ●用植物種子作填充物的玩具; ●用植物種子作發聲物的供3歲以下小孩玩耍或作填充材料的玩具; ●大塊面積能導電的或風箏線是導電體的風箏; ●含有雙酚A的聚碳酸脂嬰兒奶瓶; ●含有活微生物的嬰兒產品,如出牙器和安撫奶嘴; ●用于吹氣的玩具等產品,其中含有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機溶劑,在使用中會直接進入口中; ●兒童珠寶首飾中總鉛含量超過600 mg/kg并且可溶性鉛超過90 mg/kg。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是加拿大有關玩具產品市場準入的主要法規,它既有技術要求也有測試方法。主要內容包括標簽要求、機械危害、燃燒危害、毒性危害、電/發熱危害、微生物危害和特殊產品。 在CCPSA實施后,HPA所規定的禁止類產品目錄將被其取代,目前HPA下屬的實施條例也將轉為CCPSA的實施條例。具體到玩具方面,加拿大已經制定了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以取代《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新條例將包括原有玩具條例的要求,并加入了HPA附錄I第I部分中的第3、7、8、9、10和21項。《表面涂層材料條例》將進行修訂,以加入HPA附錄I第I部分中的第2和18項。《兒童珠寶條例》(SOR/2011-19)將HPA附錄I第I部分中的第42項繼續實施,以限制兒童珠寶首飾中的鉛限量,即總鉛不得超過600 ppm,可溶性鉛不得超過90 ppm。目前這兩個條例都還沒實施。 此外,加拿大某些省還各自頒發了一些地方法規。如馬尼托巴省的《公眾健康法案(C.C.S.M.c.P210)》下的《床內填充物,座椅和填充產品條例》、安大略省《技術標準和安全法案,2000》下的《安大略條例218/01 軟墊和填充產品》、魁北克省的《軟墊和填充產品的規定(R.S.Q.,c.M-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