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7 來源:互聯網
2021年3月24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1/13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作出反規避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涉案產品通過泰國轉口至土耳其以規避反傾銷措施,決定對進口自泰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征收到岸價(CIF)35.75%的反傾銷稅(即中國涉案產品的普遍反傾銷稅率)。涉案產品不包括管子絕緣套,及研磨和切割盤用的多孔圓盤形式的玻璃纖維。本案涉及土耳其稅號7019.11、7019.12、7019.19、7019.31、7019.90.00.10.00、7019.90.00.30.00項下的產品。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對中國玻璃纖維及其制品作出反傾銷終裁,基于到岸價(CIF)開始征收20.20-23.75%的反傾銷稅(參見土耳其原經濟部第2011/1號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對中國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對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調整至24.50-35.75%(參見土耳其原經濟部第2015/5號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次延長中國涉案產品反傾銷稅的有效期(參見第2016/48號公告)。2019年10月24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19/28號公告,對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啟動反規避立案調查,審查中國涉案產品是否通過泰國轉口至土耳其以規避反傾銷措施。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03/2021032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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