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7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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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原文表述: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新舊退稅率如圖:
相關解讀
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增值稅稅率16%調整為13%、10%調整為9%;同時對出口貨物勞務及跨境應稅服務的退稅率進行調整,即原16%的退稅率調整為13%,原稅率為10%且退稅率為10%的退稅率調整為9%,并設置了退稅率的過渡期間(注:過渡期只對原稅率16%且退稅率16%、原稅率10%且退稅率10%的貨物勞務、跨境服務有效。其他退稅率的貨物勞務及跨境服務沒有過渡期!)即以2019年6月30日為截止時點進行過渡。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退稅率的變化:
1 出口貨物勞務
出口貨物勞務,以報關單顯示的出口日期為準,保稅區出口或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勞務,按出境備案清單顯示的出口日期為準
1.采用“免退”的外貿企業
(1)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貨物勞務
如果原稅率和退稅率都為16%,那么如果取得16%稅率的專用發票的,繼續按16%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如果取得13%稅率的專用發票的,則按13%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如果原稅率為10%且退稅率為10%的貨物勞務,如果取得10%稅率的專用發票,繼續按10%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如果取得9%稅率的專用發票,則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如果取得按簡易征稅或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取得3%的專用發票,則按3%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2)2019年7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貨物勞務
原稅率和退稅率都為16%的貨物勞務,不論是取得16%還是13%稅率的專用發票,統一按13%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原稅率為10%且退稅率為10%的貨物勞務,不論是取得10%還是9%稅率的專用發票,統一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如果取得按簡易征稅或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取得3%的專用發票,則按3%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代理生產企業出口并代辦退稅的綜服企業按上述外貿企業執行。
2.采用“免抵退”的生產企業
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貨物勞務,繼續按原退稅率申請退稅,即原稅率和退稅率都為16%的繼續按16%,原稅率為10%且退稅率為10%的繼續按10%申請退稅;
在2019年7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貨物勞務,統一按調整后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即原16%退稅率的按13%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原稅率為10%且退稅率為10%的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2 跨境應稅行為
跨境服務,由于不需要報關,因而采用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過渡時點
1.執行“免退”的外貿企業
(1)出口發票開具日期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的,如果取得10%稅率的專票,繼續按10%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取得9%稅率的專用發票,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2)出口發票開具日期在2019年7月1日及之后的,不論取得的是10%還是9%稅率的專票,統一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3)從按簡易征稅或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3%的專票,不論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后,都按3%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2.執行“免抵退”的生產企業或部分外貿企業
出口發票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開具的,按10%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出口發票在2019年7月1日及之后開具的,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
注:出口發票的開具應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開具,向境外提供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企業應注意這個風險:對于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達到納稅義務的應及時開具,否則一旦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在開具的,只能按9%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同樣,對于2019年7月1日之前還未達到納稅義務的,如果提前開具并按原10%退稅率申請退稅的會有風險。跨境服務一定要按照納稅義務時點開具出口發票!
3其他退稅率的貨物勞務、跨境服務的退稅率保持不變。
即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的貨物勞務及跨境應稅服務的退稅率(原稅率為16%但退稅率為13%、10%、6%;或稅率為10%,但退稅率為6%);或稅率為6%退稅率為6%的退稅率,繼續按原退稅率執行。
以下是公告原文: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0日
(大耀紡織)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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