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15 來源:互聯網
近日,為規范兵團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規,按照《兵團國有農用地承包管理辦法(試行)》和兵團黨委推進團場綜合配套改革部署要求,兵團農業局形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指出,所稱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是指連隊職工與團場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合同后獲得的耕地經營權。兵團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在穩定國有農用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應當規范有序,經團場審核同意,簽訂書面合同。
此外,兵團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國有農用地。
針對流轉當事人,《意見稿》指出,獲得身份地(耕地)承包經營權的連隊職工可依法依規流轉經營權。受讓方為本團場職工、戶籍在本團場的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人員;也可以是在本團場工商注冊登記的農工專業合作社。戶籍在本團場的職工子女可優先。
兵團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國家強農惠農富農的農業支持保護補貼、
就流轉方式,《意見稿》指出,兵團連隊職工身份地(耕地)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禁止以轉讓、入股方式流轉。通過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身份地(耕地)經營權流轉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且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意見稿》指出,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承包方應當及時向團場經濟發展辦公室申請,如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方與受讓方現場簽訂書面流轉合同,由團場經濟發展辦公室蓋章后生效。
據悉,該《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公開之日起(7月21日)一個月內,意見可以通過電子郵件(btnyjfgc@152 0173 3840.com)、信函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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