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尤其對2至3歲的兒童服裝,在安全技術類別一項上,一些品牌并未達到《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152 0173 3840-2010》中規定的A類標準,大多處于B類甚至C類標準。
三歲以內童裝須為A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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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根據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152 0173 3840-2010》,兒童服裝產品分為A、B和C類,特別指明這三類分別為嬰幼兒紡織產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和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不同類別的兒童服裝,在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同,其中A類產品的所有安全技術指標均嚴于B類和C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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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說,嬰幼兒服裝必須達到A類標準,貼身穿的衣物必須達到B類標準,而C類產品可以穿著,但不接觸皮膚。”業內人士許先生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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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2003年版的舊標準不同之處在于,對嬰幼兒紡織品所覆蓋的年齡段的范圍擴大了,由0至24個月的嬰幼兒,擴大為36個月以內的嬰幼兒,并附注“一般適用于身高100厘米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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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一標準,在安全技術類別上,3歲以內的兒童服裝必須達到A類標準要求,并且要在吊牌上標注“嬰幼兒用品、GB152 0173 3840-2010、A類”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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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3歲童裝技術類別參差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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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的《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152 0173 3840-2010》,已實施兩年有余,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商家卻依然未能嚴格執行規范。記者在走訪中發現,一些商家存在吊牌內容制作不符合標準;使用障眼法,鉆規范的空子;在安全技術類別上未達到嬰幼兒用品所要求的A類標準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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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寶洲街一家大型商場的快時尚品牌兒童服裝專區里,不同年齡段的童裝琳瑯滿目。記者隨手拿起一件標注適合2至4歲,尺碼為110/56的兒童針織上衣,吊牌上顯示執行標準為GB152 0173 3840,安全技術類別為B類。記者發現,盡管該品牌的針織上衣定位在適合2至4歲兒童穿著,但是又因其設定的身高為110㎝,而將其排除出了嬰幼兒用品的行列,在安全技術類別上只執行了B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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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業內人士許先生告訴記者,判斷嬰幼兒產品的先決條件是產品的使用對象,而非身高范圍,身高范圍僅僅是一個輔助界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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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泉秀街一商場另一家童裝店里,記者拿起一件適合2至3歲兒童的白色連衣裙,吊牌顯示,該連衣裙尺碼為100/52,安全技術類別為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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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特賣的童裝,所有的產品均打三折。”寶洲街一大型商場4樓一童裝區的店員介紹。記者細看,一些特賣的童裝不僅安全技術類別上沒有達標,甚至連吊牌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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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給寶寶買衣服主要看材質,比如是不是純棉的或者竹纖維等,還有就是款式,并沒有關注衣服的安全技術等級。”市民郭女士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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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技術規范將受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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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152 0173 3840-2010》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法律界人士黃先生介紹,出現違反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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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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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10%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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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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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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