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4287-2012)苯胺類污染物實施新標準之年。從2015年1月1日起,印染行業排放的污水中苯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檢出限值,即小于0.03mg/L.2015年3月27日,環境保護部又發布了《關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修改單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9號)。公告明確規定,印染企業污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今年上半年,環境保護部華東環保督查中心對浙江、江蘇、福建、山東等印染大省的50多家印染企業調查發現,目前絕大部分印染企業污水采用傳統工藝方法處理后,排放的污水中苯胺類含量在0.3mg/L到0.5mg/L,并沒有達到新標準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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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執行苯胺類排放限值新標準這么難?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目前我國印染行業采用的染料70%為聯苯胺型偶氮染料,這是印染污水中苯胺類污染物的主要來源。二是目前我國代用染料在使用性能和廉價性方面仍無法與聯苯胺型偶氮染料相媲美,因而絕大部分印染企業仍選擇使用聯苯胺型偶氮染料,而不用代用染料,導致廢水中苯胺類居高不下。三是源頭生產廠家因聯苯胺型偶氮染料有市場,繼續大量生產,不愿意生產和開發代用染料。四是苯胺類物質在水中的穩定性高、難降解,能長期殘留,并對生物有毒性,因此傳統處理方法難以奏效,尚無能達到新標準要求的治理技術。五是地方環保部門在以往的日常監管中,既不對印染污水中排放的苯胺類污染物進行監測,也不對苯胺類超標排放企業實施處罰,從客觀上導致了代用染料研發、生產和推廣使用難、苯胺類廢水治理技術進展緩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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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這種情況,環境保護部于6月17日發布了《關于調整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部分指標執行要求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1號)。公告明確指出,暫緩執行新標準中關于苯胺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保護部2015年第19號公告中印染企業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這就意味著舊標準(GB4287-92)已被新標準所替代,而新標準又被暫緩執行,事實上形成了目前我國印染行業無苯胺類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真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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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胺本身是一種高毒性物質,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效應,屬于苯的氨基化合物,長期與這類物質接觸會引起中毒。苯胺類被列入“我國十四類環境優先污染物黑名單”中。據統計,2012年我國排放印染廢水43億噸,華東地區印染布產量就占我國總產量的85%左右。如按目前華東地區印染行業的苯胺類污染物排放水平測算,全國僅印染行業(不包括染料化工制造行業)每年向水環境排放的苯胺類污染物就高達2200多噸。其中有152 0173 3840多噸排入浙江、江蘇、山東和福建等主要印染大省的水環境,如再不加以控制,將會給這些地方的水環境帶來巨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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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胺類污染控制刻不容緩,不能讓該類污染物的排放處于沒限值的真空狀態。建議相關部門盡快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遏制苯胺類污染物的排放。要盡快確定苯胺類污染物排放標準。現暫緩執行的新標準可用5年時間分3個階段實施。**階段可以根據目前印染企業的實際排放狀況,執行0.3mg/L的排放限值,比原有標準(GB4287-92)提高3倍之多。第二階段可考慮與現行地面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標準相衍接,執行0.1mg/L限值。第三階段實施現行新標準,按0.03mg/L限值執行。要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力度。把苯胺類作為印染污水主要污染物監測因子,堅決制止違法生產、超標排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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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禁止新建和已建成的印染企業,利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苯胺類污染物排放標準0.5mg/L的較為寬松的有利條件,把印染污水新納管進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對已經納管的,目前廠界排放按0.3mg/L的限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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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盡快修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苯胺類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染料化工制造企業、農藥生產企業等含高濃度苯胺類污水納管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防止稀釋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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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加大對替代染料研發、推廣使用和生產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逐步取代聯苯胺型偶氮染料,從源頭上控制苯胺類污染物的排放,有關部門要在政策及經費方面適當傾斜。同時,要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及行業部門對印染行業苯胺類污水處理技術進行攻關,以徹底解決行業目前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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