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0 來源:互聯網
食品商務網訊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保障消費者權益,12月14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官網發布《關于保健食品功能聲稱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及緩解視疲勞、增強免疫力、抗氧化等3個保健功能的名稱及釋義(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這份《關于保健食品功能聲稱管理的意見》內容涉及到哪些方面?有哪些改進?小編今天就來整理一番。
一、保健功能聲稱的分類
保健功能聲稱分為兩類,營養素補充劑聲稱主要是補充膳食供給的不足,功能聲稱描述為“補充XXX”;一般功能聲稱是指通過攝入某種產品(成分)幫助人體某種器官(系統)繼續保持正常狀態,或改善某種器官(系統)功能或相關指標的疾病臨界狀態,促進人體健康。
二、保健功能聲稱的表述
此次改革改變了以往單一的功能聲稱表述方式,將功能聲稱用語分為三種:一是共識性聲稱。標識為“有科學文獻依據支持該產品具有…的功能”;二是可信級限定性聲稱。標識為“有部分科學文獻依據,并經小樣本人體食用驗證該產品具有…的功能”;三是可能級限定性聲稱。標識為“有部分科學文獻依據和動物試驗數據支持該產品具有…的功能,未經人體食用驗證”。
三、保健功能聲稱的驗證方法和評價原則
驗證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人體食用驗證;二是動物試驗驗證;三是科學文獻依據。
此外,CFDA還首次在征求意見中提出將放開功能評價方法,即組織研究制定《保健功能評價指導原則》作為指導企業研發驗證的基本遵循,企業可根據產品的作用機理和研發情況,選擇推薦性的功能評價方法或者自主研發、調整功能驗證試驗方法,對產品功效進行驗證,并在申請資料中詳細說明。
四、上市產品的標識
一是功能聲稱標識。自2018年1月1日起,上市保健食品應當根據原注冊申請材料中的具體評價依據(動物試驗或人體食用驗證),在產品說明書注意事項中標識功能聲稱的科學依據及限定性用語。
二是產品名稱標識。產品名稱經批準變更后,批準變更之日起2年內,生產企業可以在新產品名稱后標注原產品名稱,原產品名稱字體不得大于新產品名稱所用字體的1/2。
一直以來,我國保健品市場存在定義不清晰、功能評價局限性等現狀,各種夸大虛假宣傳現象屢有發生,自去年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發布后,國家食藥監總局一直積*研究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稱、釋義和適用范圍,并擬改進提高保健功能學評價方法。此次《關于保健食品功能聲稱管理的意見》的出臺,也體現了我國對規范保健品市場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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