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0 來源:互聯網
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稱“大商所”)日前發布了《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資格與監督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據介紹,此次調整是大商所落實“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優化管理流程的又一舉措,通過將原交割倉庫資格管理、年審、等級評定及現場檢查等辦法進行整合,形成更加統一、規范的業務制度,進一步規范指定交割倉庫管理相關工作,并減化相關環節交割庫報送的材料,為各交割倉庫及參與交割的企業提供便利。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大商所新品種上市、交割方式創新與交割區域拓展,各品種指定交割倉庫數量大幅增長。目前,大商所共有指定交割倉庫440家,較2019年底增加99家,其中第三方交割倉庫215家,交割廠庫216家,車板交割場所9家。隨著交割倉庫數量和交割方式的增加,交易所對倉庫管理需求和模式發生變化。為適應上述變化,在充分聽取了有關倉庫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大商所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
此前,大商所已發布《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管理工作辦法》等3個管理辦法。此次調整**對上述3個辦法進行整合,以資格辦法為基礎,將其余2個辦法整合到其中,并刪除原各項辦法中重復性規定并改為引用條款。例如,調整后的新規定對年審資料按照倉庫類型進行整合;刪除規則中關于資料的重復性要求;將原各項辦法中監督管理措施整合至一個章節中。新規定解決了原制度條款層級過多、不同倉庫類型間相互引用資料困難等問題,為交割倉庫資格管理、現場檢查、等級評定等業務提供更統一、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操作指南。
在對原制度進行整合、規范的同時,大商所基于業務實際需要對原有交割倉庫監管條款進行了完善:一是放寬聚丙烯、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等品種的交割倉庫申請條件。將申請人的營業運行年限放寬至一年以上,以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設立交割庫。二是調整指定交割倉庫增加存貨地點的條件。刪除原制度中對“倉庫與廠庫曾注冊的*大倉單與*大倉單注冊量比例達到80%才能申請增加存貨地點”的規定,以滿足部分指定交割倉庫增加存貨地點、促進交割業務開展的訴求。三是廠庫類型調整。原制度中,指定交割廠庫分為生產型廠庫、異地交收型廠庫和貿易型廠庫三類,生產型廠庫和異地交收型廠庫的差別體現在存貨地點是否在生產加工所在地。但實際業務中,部分廠庫有同時在生產加工所在地、現行廠庫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地點申請存貨地點的需求,為便于統一管理,此次將“異地交收型廠庫”類型刪除,將其作為“生產型廠庫”的一種特殊情況。
此外,新辦法還進一步簡化相關管理手續,調整其他業務細節,如拓展原有異地交收廠庫的適用情形和資格要求,指定交割倉庫為通過年審而提交的相關審計報告可以是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原件等。
隨著新規定的發布和實施,各交割倉庫要注意有關規則變化。徐亞良指出,新規定對指定交割倉庫等級評定標準進行修改,根據交割倉庫資質條件、日常管理情況及市場功能發揮情況三項指標,并結合權重確定評定等級。因此各倉庫要更加重視每年的現場檢查,加強日常交割業務管理,進一步提高與交易所交割工作配合程度。
據本次發布的交割倉庫管理規定的通知,自“規定”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管理工作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年審及等級評定工作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現場檢查工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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