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3 來源:互聯網
2012年3月12日,印度工商部商業司正式發布公告,宣布撤銷于3月5日發布的關于禁止棉花出口的禁令。
雖然名義上的禁令已經解除,但是*新的公告仍然沒有完全放開印度棉花出口。根據公告內容,僅在3月5日前完成全部出口手續的棉花可以得到放行。近期也不會再予簽發新的出口登記許可。而對于已經獲得出口登記許可,但是未完成出口手續的棉商,印度外貿總局將對其出口登記許可進行復核,核準通過的方能繼續出口。針對這類需復核的情況,印度外貿總局將酌情延長其出口登記許可的有效期。
以下為公告內容全文:
印度工商部商業司第106(RE-2010)/2009-14號公告
2012年3月12日簽發
撤銷關稅號為5201和5203的棉花出口禁令
1、根據152 0173 3840年外貿法案第五章以及2009-14外貿政策的規定,中央政府特此撤銷2012年3月5日發布的第102(RE-2010)/2009-1474號公告,并對Sl.No.161A規定內容做出以下修正并即刻生效:
2、Sl.No.161A的棉花出口規定章節內容修改如下:
第52章
3、申請出口登記許可證的程序仍然按照2008年8月4日發布的第63(RE-2010)/2009-14號公告規定以及2008年8月12日發布的第74(RE-2010)/2009-14號公告的補充規定執行。出口登記的有效期是“自簽發日30天”。根據2011年8月4日公布的第63(RE-2010)/2009-14號公告及2011年8月12日的修正案第74(RE-2010)/2009-14號,出口棉花在獲得外貿總局(DGFT)頒發的出口許可證(RC)后,30天內必須裝運。因為受到2012年3月5日簽發的No.102(RE-2010)/2009-14公告的禁令影響,針對那些在2012年3月5日當日仍在有效期的出口登記許可證,其裝運許可單尚未簽發且出口未完成的,這些登記證的有效期可以酌情延長。此類出口登記證都須提交外貿總局復核。只有外貿局復核通過確認其再次生效,出口才視為有效。
4.暫停簽發新的出口登記許可證。新證的簽發信息將另行通知。
5.2012年3月9日發布的58號通知適用于已獲得出口裝運單的出口登記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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