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章 總則
**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棉花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棉花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三條 棉花期貨實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條 投資者的實物交割應當委托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第五條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資者不允許交割;投資者持倉量不是交割單位整數倍部分的持倉不允許交割。
第六條 交易所棉花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棉花交割倉庫(以下簡稱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七條 自進入交割月**個交易日起,會員應當將不允許交割的投資者在交割月份的持倉予以平倉。*后交易日結束后仍未平倉的,交易所對持倉量不是交割單位整數倍的投資者及不能交納或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資者處以交割貨款13%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后交易日(即配對日)閉市后,同一交易編碼的投資者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時間優先原則予以配對。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第八條 *后交易日后的**個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到交易所結算部簽領《交割通知單》。
第九條 *后交易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并于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第十條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交割月**個交易日起至*后交易日所有結算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十一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投資者給對應的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投資者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自交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向買方會員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遲交一至十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十日(公歷日)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賣方會員應當支付貨款金額13%的違約補償金。滯納金或違約補償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給買方會員,剩余部分退還賣方會員。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者,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者,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自交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后果由買方會員自負。
第三章 棉花交割
第十二條 交割單位為公定重量20噸。
第十三條 棉花期貨合約交割品標準由交易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棉花 細絨棉國家標準》(GB1103-152 0173 3840)制定。
一、一號棉花期貨合約:
(一)基準交割品:符合GB1103-152 0173 3840規定的328B級國產鋸齒細絨白棉。
(二)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GB1103-152 0173 3840規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一級升水450元/噸;二級升水300元/噸;四級貼水600元/噸,五級及以下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不允許交割。
長度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級30毫米及以上長度升水100元/噸,28毫米以下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不允許交割。同等級棉花的馬克隆值為A級和B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替代交割時不升貼水,馬克隆值為C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不允許交割。
(三)一號棉花期貨合約見本細則附件一。
二、二號棉花期貨合約:
(一)基準交割品:符合GB1103-152 0173 3840規定的228B級國產鋸齒細絨白棉。
(二)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GB1103-152 0173 3840規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一級升水150元/噸;三級貼水300元/噸;四級貼水900元/噸,五級及以下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不允許交割。
長度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級30毫米及以上長度升水100元/噸,28毫米以下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不允許交割。同等級棉花的馬克隆值為A級和B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替代交割時不升貼水,馬克隆值為C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不允許交割。
(三)二號棉花期貨合約見本細則附件二。
三、每批棉花凈重為20±0.5噸,且抽樣總包數中含異性纖維包數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內,可用于期貨交割。
四、一號棉花合約的標準倉單,用于二號棉花合約替代交割時同等級升水600元/噸,交割時隨貨款一并結算。
五、N年產鋸齒細絨白棉從N+1年八月合約起每月增加貼水100元/噸,交割時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升貼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五條 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接收標準倉單量加上其原持有標準倉單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月*大持倉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標準倉單量可不受本條限制,具體數量以交易所批準為限。
因無法控制的市場原因,導致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接收標準倉單量大于本條前款規定的,超過交易所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應當當月注銷或按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持有標準倉單量超過交易所規定數量的部分,經交易所查證核實,責令限期賣出;逾期未賣出的倉單,由交易所通過標準倉單交易系統將強制賣出。因交易所處理超出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承擔。
第四章 交割費用
第十七條 棉花運達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投資者承擔,從指定貨位至裝上火車(汽車、輪船)板的費用由買方投資者承擔。
指定交割倉庫的裝卸等項收費不得超過如下標準: 棉花入庫:
火車運輸:小包28元/噸;大包38元/噸(鐵路代轉、卸車、庫內運輸、碼垛等)
汽車運輸:15元/噸(卸車、搬運、碼垛等)
棉花出庫:
火車運輸:小包30元/噸;大包40元/噸(下垛、庫內運輸、鐵路代轉、裝車等)
汽車運輸:15元/噸(下垛、搬運、裝車等)
第十八條 配合公檢費25元/噸(挑號費、搬倒費等)。需要交付棉花公證檢驗費的,按《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棉花標準倉單倉儲費(含保險費)規定如下:
內地倉庫:0.60元/噸·天。
新疆倉庫:0.50元/噸·天。
倉儲費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倉庫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收取。已辦理提貨手續及按規定不能再進行期貨交割棉花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倉庫與投資者另行協商,倉儲費由指定交割倉庫直接向投資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規定標準。
第二十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交割手續費4元/噸。
第二十一條 棉花包裝物不另計價。
第二十二條 棉花重量溢短的計價標準交易所每年公布一次,價款在倉單注冊、注銷時劃轉。
第二十三條 替代交割品的升貼水在倉單注冊、注銷時劃轉。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七至二十三條的各項費用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需要調整時,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棉花替代交割品及不同生產年度之間的升貼水標準隨合約上市一起公布。
第二十六條 修訂棉花替代交割品、不同生產年度之間升貼水標準應當經理事會批準,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七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八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二十九條 期轉現流程:
(一) 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二)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并按規定填寫《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批準日的下午15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填報《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辦理。
2、《期貨轉現貨協議表》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買賣雙方于下午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有關手續。倉單的傳遞和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投資者向買方投資者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持有的頭寸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用標準倉單以外符合期貨合約規定的現貨進行期轉現時,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和擁有貨物的合法憑證。
(六)用標準倉單以外的貨物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手續費買賣雙方各自負擔4元/噸。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投資者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不予批準,并可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六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交易所計算買、賣雙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當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當交貨款 -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三十四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1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三十五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5%的違約金,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 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 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三十六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三十七條 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四十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故意違約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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