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棉花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棉花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棉花期貨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棉花期貨實行保證金制度。棉花期貨合約*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五條 棉花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該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二個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四個階段依次管理。
第六條 一般月份棉花期貨合約按持倉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具體見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證金比例
雙邊持倉量(N萬手)N≤16 16〈N≤2020〈N≤30 N〉30
交易保證金比例 7% 9% 12% 18%
第七條 交割月前二個月份和交割月前一個月份棉花期貨合約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別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具體見下表:
品種 割月前二個月份交易保證金比例(%)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易保證金比例(%)
棉花上旬和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7% 10% 15% 20% 25%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倉)分別達到*近交割月份市場單邊持倉15%、10%、5%的,則在正常保證金比例上提高5個百分點。
第八條 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結算時,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約的會員,應當按合約價值的30%交納交易保證金。
交割月份第五個交易日結算時,應當按合約價值的50%交納交易保證金。
凡未能按時交納交易保證金者,交易所有權對其持有的該交割月份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可以維持現有持倉水平。
第九條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新開倉合約按該級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十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當某月份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累計達到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連續五個交易日累計達到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的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約規定交易保證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時應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按規定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當某品種某月份合約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投資者的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
第十三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條 棉花期貨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每日價格*大波動幅度。新合約掛盤成交當日、交割月份的合約價幅和交易保證金及強制減倉不受本章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六條 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稱為漲(跌)停板單方無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第十七條 若某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提高50%。第二個交易日的價幅在原價幅基礎上自動擴大50%(只向停板方向擴大)。
若第二個交易日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第三個交易日自動回復到合約規定價幅和保證金標準;若第二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當日結算時和下一交易日維持提高后的保證金比例不變,下一交易日價幅維持提高后的價幅。若第三個交易日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第四個交易日執行合約規定價幅和保證金比例。
第十八條 若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交易所可以休市**,有權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根據市場情況選擇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風險:
(一)強制減倉。交易所將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且單位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所有持倉,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盈利持倉按規定方式和方法自動撮合成交。強制減倉前,投資者(包括非經紀會員和經紀會員的投資者)鎖倉部分自動對沖。
(二)若市場出現結算或交割風險,正在產生或將要產生重大影響時,交易所可決定并公告選擇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推遲交割日期,延長交割時間等措施,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比例不超過20%。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后,保證金不足者應在規定時間內追加到位。
第十九條 強制減倉的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強制減倉的數量為強制減倉當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申報但沒有成交且投資者(或非經紀會員,下同)該合約的單位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結算價7%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交易所將按照先申報先平倉的原則進行強制減倉。因自動對沖投資者雙向持倉造成投資者持倉少于平倉單所報數量時,系統自動將平倉數量進行調整。投資者單位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投資者該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元)
投資者該合約單位持倉盈虧=─────────────
投資者該合約的持倉量(手)
(二)持倉盈利投資者平倉范圍的確定: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投資者單位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一般跨期套利持倉)以及投資者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持有倉單、貨物到庫的對應持倉和已接受到倉單的跨期套利對應持倉,不執行強制減倉。
(三)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定價幅2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定價幅1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倍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價幅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
*后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2倍的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2倍的投機投資者等比例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2倍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見本辦法附件一)。
3、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投機投資者進行等比例分配時,按以下原則操作:
**按申報平倉數量和盈利投機投資者持倉數量計算平倉比例。其次,分別以每一投資者總持倉乘以規定比例,計算每一投資者平倉數量。當投資者平倉數量為小數時,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小下單量時,向上取夠*小下單量的整數倍。然后對投資者持倉以持倉時間從長到短為序進行選取。*后將選取的所有投資者持倉按持倉時間從長到短為序與申報平倉持倉對沖平倉。本條規定平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投資者承擔。
第二十條 交易所強制減倉后,下一交易日價幅和保證金按合約規定執行。
交易所采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化解風險措施之后,當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下一個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當日該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一條 棉花期貨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持倉的*大數量。
第二十二條 棉花期貨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原則:
(一)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二)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投資者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持倉規模;
(三)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四)套利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某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量按該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階段依次遞減。
第二十四條 一般月份交易所對棉花期貨合約分別按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實行限倉。具體限倉比例和數量如下:
棉花 一般月份*大單邊持倉占市場單邊總持倉比例或**量(手)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單邊持倉8萬手以上≤15% ≤10% ≤5%
單邊持倉8萬手以下 12000 8000 4000
第二十五條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易所對棉花期貨合約單邊持倉按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實行**量限倉。具體限倉數量如下:
品種交割月前一個月份*大單邊持倉(手)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棉花8000 4000 2000 4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第二十六條 交割月份交易所對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交割月份的持倉實行**量限倉。具體數量如下:
品種 交割月份*大單邊持倉(手)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棉花 1000 300 100
第二十七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所有持倉的合計數(多頭部位、空頭部位分別計算,下同),不得超出該會員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八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的多個交易編碼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經紀會員的申請,按照其注冊資本和經營情況調整其限倉數額。限倉數額分別由“基數”、“信用增數”、“業務增數”三個部分合成。
(一)基數:是經紀會員限倉總額中相對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倉數額的*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具體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
(二)信用增數:是經紀會員限倉總額中可依注冊資本情況作變動的部分。以注冊資本3000萬元為底數,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注冊資本,限倉數額相應增加基數的10%;信用增數的*大值與基數相等;
(三)業務增數:是經紀會員限倉總額中可依棉花期貨業務經營情況作變動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額40億元、10個投資者為底數,在此基礎上,設定若干檔次,分別規定各檔次限倉增額系數。適用各檔次限倉增額系數時其年交易金額和投資者數須同時達到相應的年交易金額和投資者總數水平。每一檔次可以增加的限倉數額為基數乘以該檔次的一定系數。業務增數的*大值與基數相等(見本辦法附件二)。
第三十條 經紀會員的限倉數額,由交易所根據會員的申請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經紀會員須在當年一月十五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末注冊資本金額的證明文件和投資者帳戶的統計材料。交易所統計去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限倉數額后于一月二十日前通知經紀會員,并予以公布。該限倉數額適用于其當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二十日期間(含起、止日)的棉花期貨合約的交易。
下半年經紀會員須在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六月三十日注冊資本金額的證明文件和投資者帳戶的統計材料。交易所統計去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限倉數額后于七月二十日前通知經紀會員,并予以公布。該限倉數額適用于其當年七月二十一日至次年一月二十日期間(含起、止日)的棉花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三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屬無效的,則注冊資本金額、投資者戶數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限倉數額須經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會員或投資者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一個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限倉數額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投資者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三十四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的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經紀會員監督其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三十五條 棉花期貨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投資者棉花持倉合約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第三十六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投資者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下午15時前向交易所報告。達到報告界限的會員和投資者在首次履行報告責任和義務后,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由交易所通知有關會員。
第三十七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鄭州商品交易所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見本辦法附件三),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建倉時間、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投資者數量、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其持倉量前5名投資者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鄭州商品交易所非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見本辦法附件四),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建倉時間、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鄭州商品交易所投資者大戶報告表》(見本辦法附件五),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建倉時間、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經紀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投資者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后轉交交易所。經紀會員應保證投資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投資者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的多個交易編碼合計達到報告界限,應通過持倉*大的經紀會員報送該投資者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四十三條 棉花期貨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第四十四條 當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一)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的原則: 強行平倉前先由會員自行平倉,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30分鐘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一)強行平倉前由會員單位自行平倉的:
1、屬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的,由會員單位自行確定,只要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定即可;
2、屬第四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的,由交易所確定內容。
(二)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的:
1、交易所按照會員提供的平倉名單進行強行平倉;
2、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的,屬前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按照先投機、后套利、再套期保值的原則進行,并按上一交易日閉市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再按該會員投資者該合約的凈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若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3、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的,屬前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按照先強平投資者超倉后強平會員超倉的原則進行。若有投資者超倉,則對超倉投資者按照超倉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強行平倉;若有多個會員超倉,則按照會員超倉量由大到小的順序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對具體會員的強行平倉,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投資者的平倉數量,并對投資者按持倉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強行平倉;
4、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的,屬前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投資者具體情況確定。若會員同時滿足前條第(一)、(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由于市場原因交易所無法執行上述原則的,交易所有權擇機強平。
第四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屬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情況的,以會員服務系統中交易所提供的結算單據為準;屬第四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通知。
(二)執行及確認。
1、超過會員自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按前條所確定的原則在強行平倉專用終端以市場交易價對會員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2、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并存檔;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3、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七條 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對相關會員持倉*大的合約月份執行強行平倉,則依次選擇該會員持倉量較小的合約月份執行;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會員或投資者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由交易所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予以沒收后,按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條 因投資者違規所進行的強行平倉而發生的虧損,由該投資者開戶所在經紀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投資者追索。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市場潛在風險增大,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 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三) 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四) 會員資金異常;
(五) 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六) 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投資者的投訴;
(七) 會員涉及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調查;
(八)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使用電話提醒方式的,應保留電話錄音;當面談話的,應保存談話記錄。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 發現會員或投資者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投資者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五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部分會員和投資者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 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 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的,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由理事會確定處理措施。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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