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章總 則
**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棉花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棉花標準倉單(以下簡稱標準倉單)的管理,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棉花交割倉庫(以下簡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承檢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符合棉花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等實物所有權單據后,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交易、抵押、質押和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品種、等級、生產年度、類別、標準倉單數量、凍結數量、抵押數量、質押數量等。
第八條 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條 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
第十條 標準倉單可進行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和注銷等。
第十一條 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憑《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倉單質押按《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標準倉單注冊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注冊及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等環節。
第十三條 投資者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由會員填寫《棉花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向指定交割倉庫預報。
《棉花交割預報單》中須載明:會員名稱、會員號、聯系電話、聯系人、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產地、生產年份、加工時間、加工單位、入庫數量、棉包類型、擬入庫時間、運輸方式等,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指定交割倉庫自接到會員《棉花交割預報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回復會員能否接收貨物或能夠接收貨物的數量。會員應自接到指定交割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按30元/噸向指定交割倉庫繳納交割預報定金。指定交割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四十天。有效期內與《入庫通知單》中相對應數量的貨物全部到庫的,交割預報定金自貨物入庫完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開具《入庫通知單》的當日,應通過交易所倉庫管理計算機系統通報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暫停指定交割倉庫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貨物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未辦理《入庫通知單》的棉花不能注冊標準倉單。
第十六條 期貨交割棉實行公證檢驗制度。按照棉花國家標準(GB1103-152 0173 3840)和《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方案》實施后,所檢驗的棉花納入期貨交割棉交割范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自簽發《入庫通知單》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中國纖維檢驗局書面報驗。
第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接到中國纖維檢驗局的回復后,應立即通報交易所,并與投資者和具體承檢機構保持聯系。得知棉花到達指定交割倉庫的具體時間后,應及時通知承檢機構,并做好配合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棉花入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按《入庫通知單》、原驗證書和碼單接收棉花。
投資者應就庫監收并對過磅、抽樣及現場檢驗等過程予以確認。投資者未到庫監收及確認的,則視為投資者對指定交割倉庫所接收棉花的數量、包裝及質量等無異議。
第二十條 入庫的棉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質量、重量: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包裝及包裝物:應符合GB/T6975-1986《棉花包裝》標準要求,包裝完整。包頭標志印刷清楚并符合國標規定,棉包無嚴重污染、水漬、無火燒、無霉變等。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未能達到期貨交割棉規定要求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拒收并及時通知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應于棉花入庫時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指定交割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于符合期貨交割棉標準的貨物,承檢機構出具相應的檢驗證書;對于不符合期貨交割棉標準的貨物,承檢機構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自得到承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并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和由承檢機構出具的相對應的檢驗證書原件一份。
第二十五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應注明《入庫通知單》編號、會員號、交易編碼、每批棉花的檢驗證書編號、檢驗證書出具日期、品級、長度、馬克隆值、扦樣棉包內含異性纖維包數、總包數、公定重量、生產年度、加工時間、產地等,并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或其受托負責人簽章)、指定交割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注明開具日期。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七 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注冊。
根據檢驗證書出具的日期,注冊的標準倉單分為兩類:
C1類,N年生產的、檢驗證書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該日)之前的標準倉單;
C2類,N年生產的、檢驗證書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含該日)之后的標準倉單。
第二十七條 標準倉單所載貨物的質量和數量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有權對檢驗合格的貨物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的,責成指定交割倉庫采取限期提供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并可按規定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所在會員單位憑指定交割倉庫開出的證明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注冊表》和《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三十條 自交割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下午15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倉庫提出的用于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該日下午15時以后的注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征購及后續月份交割。
第三十一條 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三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轉讓和交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第三十三條 標準倉單有效期如下:
C1類標準倉單的有效期至N+1年八月份的*后一個工作日。
C2類標準倉單的有效期至N+1年十二月份的*后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標準倉單交割按《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轉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投資者的標準倉單轉讓須委托會員辦理;
(二) 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填寫《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三) 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審核批準后,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 標準倉單轉讓時,買賣雙方各自負擔4元/噸的手續費;
(五)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標準倉單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組織會員以競價方式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交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標準倉單交易由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的申請,不定期在指定地點進行;
(二) 擬進行標準倉單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填寫《標準倉單交易申請表》;
(三) 申請賣出標準倉單的會員號、交易編碼、品種、等級、生產年度、類別、標準倉單數量等應與實際持有標準倉單一致,賣出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實際持有標準倉單數量;已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必須撤銷抵押或質押后才能用于標準倉單交易;
(四) 申請買入標準倉單的,結算準備金帳戶內應至少預留擬買入標準倉單價值20%的貨幣資金;
(五)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情況,確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公告;
(六) 標準倉單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小變動價位為2元/噸,成交后,買賣雙方各自負擔4元/噸的手續費;
(七) 標準倉單交易須由會員辦理。會員單位的出市代表有權參與標準倉單的交易,非出市代表應出具會員單位的授權證明。因違約原因導致的標準倉單征購或競賣適用于標準倉單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交易流程如下:
(一)競價開始前宣讀標準倉單交易的有關事項;
(二) 競價交易按先買后賣和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
(三) 競價交易開始后,由主持人逐筆組織交易;每筆交易由申報起點價開始,遞增或遞減報價;
(四) 對于買入申請,賣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下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五) 對于賣出申請,買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上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六) 當主持人報出新價位后,三次無人應價的,退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報起點價格報價后,三次無人應價的,即撤銷此筆交易;
(八) 一旦成交,簽訂《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該協議由買賣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自《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生效之日起第三個交易日(含生效日)為標準倉單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簡稱交割日)。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買賣雙方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會員或投資者買入標準倉單的數量應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交割日,如買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之前備足貨款,賣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交付標準倉單,視為違約。發生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標準倉單價值(成交價格×交易單位×違約數量)20%的違約金。如雙方同時違約,交易所對雙方各處以違約標準倉單價值5%的罰款,劃入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帳戶。
第四十一條 會員進行標準倉單的轉讓和交易,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 虛假轉讓和交易;
(2) 內幕轉讓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壓低價格;
(4) 利用標準倉單轉讓和交易影響棉花期貨價格;
(5) 故意違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標準倉單注銷
第四十二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提貨手續的過程。
第四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銷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四十四條 注銷標準倉單申請的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品種、等級、生產年度、類別、數量和提貨倉庫意向等。
投資者可根據《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中的標準倉單數量在同一品種、同一生產年份、同一類別的標準倉單里選擇一個或幾個指定交割倉庫提取不同等級的交割棉花。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結算部根據會員申請及指定交割倉庫的標準倉單情況開具《標準倉單注銷表》,同時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如有剩余,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會員持《標準倉單注銷表》到交易所交割部開具《提貨通知單》。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應自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提貨通知單》(原件)、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手續,包括確定運輸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貨人,并預交各項費用。
逾期未辦提貨手續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指定交割倉庫不再保證全部棉花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第四十七條 自投資者憑《提貨通知單》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各種費用之日起,指定交割倉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除新疆外的指定交割倉庫:汽車、船舶十日,火車二十日;新疆指定交割倉庫:汽車十日,火車四十日)發出貨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儲費。由于投資者變更運達地點及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貨物發運推遲,不受前述限制。
第四十八條 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將與所提棉花相對應的公證檢驗證書原件一份交投資者。投資者可在貨物發運前逐批核對棉花的產地、包裝、批次和件數等項目,驗收結果應經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雙方認可。
第四十九條 因自然變異導致標準倉單品級下降的,仍可正常辦理出庫手續,投資者不得拒絕接貨。因自然變異造成品級下降未超過一個品級的,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指定交割倉庫承擔變異超過一個品級以上部分的品級差價損失,差價的計算根據交易所規定的品級之間升貼水標準執行,降至四級以下部分的品級之間的差價按800元/噸執行。
第五十條 棉花出庫過程中,發現有崩包的棉花,指定交割倉庫應免費回包。
第五十一條 C1類標準倉單必須在N+1年八月份的*后一個工作日之前辦理標準倉單注銷手續;C2類標準倉單必須在N+1年十二月份的*后一個工作日之前辦理標準倉單注銷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交易所可將其標準倉單注銷,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棉花的質量和數量爭議,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六章 爭議與處理
第五十三條 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與承檢機構就棉花的質量、數量發生的爭議,按照《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處理。第五十四條 投資者與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在發生交割糾紛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并主張權利。逾期未主張權利的,交易所不對指定交割倉庫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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