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條 為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糧棉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促進農民增產增收,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以糧棉油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連接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民進入市場,使糧棉油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良好效益的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是指農發行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的用于解決借款人從事糧棉油生產、流通、加工、轉化的合理資金需要的貸款。包括流動資金、糧棉油生產基地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的資金需要。
第三條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的發放和管理應遵循的原則:政策導向,嚴格準入;自主選貸,擇優扶持;控制風險,按期收回。
第二章 貸款對象、種類、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凡經地、市級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認可,以糧棉油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為主業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均為農發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
第五條 貸款種類和用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按貸款實際用途可分為收購貸款、調銷貸款、其他流動資金貸款、基建技改貸款。貸款具體用途是:
(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收購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直接從糧棉油市場收購糧棉油商品的流動資金需要;
(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調銷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從糧棉油經營企業調入(含進口)糧棉油商品的流動資金需要;
(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與糧棉油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過程相關的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動資金需要;
(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建技改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從事糧棉油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性質的資金需要。主要包括:為支持借款人基本建設、生產基地建設、技術改造等發放的貸款。
第六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除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政府宏觀調控政策。需要行政許可的,應持有政府有權部門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或準予行政許可的文件。申請基建技改貸款的,其項目還應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區域經濟政策、建設規劃要求和農發行的信貸政策。
(二)依法合規經營,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
(三)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級A級(含)以上,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申請基建技改貸款,以既有法人作為項目借款人的,必須有不低于項目投資總額20%的自有資金。屬于政府承諾還本付息或貼息的,應持有政府的相關文件。以擬建項目專門組建的項目法人為借款人的,項目法人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承諾以項目資產作為農發行貸款的擔保。
(四)已借貸款履約良好。無不良貸款,或已落實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七條 貸款期限。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短期貸款期限*長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一般為3-5年,*長不超過8年。
第八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短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中長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3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對展期理由合理的,按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中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貸款期限的一半,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擔保貸款申請展期的,應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擔保展期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應按規定辦理報批。
第九條 貸款利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或經人民銀行批準的相關利率。利率浮動按總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貸款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執行新的期限檔次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條 貸款方式。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對信用等級在AA級(含)以上,或者落實了貸款風險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 貸款辦理
第十一條 建立信貸關系。農發行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應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建立信貸關系。企業初次申請與農發行建立信貸關系的,相關營業機構應依照規定對借款人貸款資格進行認定,符合貸款條件的,按照農發行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對確認貸款資格的,要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應向農發行開戶行提交正式借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已在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應對借款金額、貸款方式及本息償還情況作出詳盡的說明。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初次提出借款申請的,需提供貸款證、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和營業執照原件,有公司章程的提供公司章程原件,經開戶行審核后保留復印件。在同一審批行、同一年度再次申請貸款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
(二)能夠證明借款人資信狀況的材料;
(三)能夠真實反映借款人資產負債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對新建成投產的企業,應提供項目驗收報告及正式投產后產品質量鑒定書;
(四)申請擔保貸款的,需要提供保證人的*近年度和月度財務報表及其抵(質)押品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主要關聯企業的基本情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調查。開戶行接到企業申請后,應審核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的用途規定,并根據審核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對照貸款條件、貸款的必要性、可行性、貸款風險程度及防范能力等進行調查。主要內容是:
(一)貸款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借款人對解決當地農民出售糧棉問題和增加農民收入的影響,對政府調控當地糧棉市場所發揮的作用如何,借款額度是否合理,以及本筆貸款對借款人和農發行所帶來的收益等。
(二)貸款的可行性。包括借款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誠信情況、主要投資者的資信情況、關聯企業的經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情況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對其確定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及其變化情況;借款人的經營管理能力、獲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借款人主導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未來發展前景等。
(三)貸款風險程度及防范能力。包括借款人對糧棉及主要產成品價格變化的風險承受能力,本筆貸款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申請保證擔保貸款的,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擔保資格,是否具備相應的擔保能力;申請抵(質)押擔保貸款的,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變現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上述重點調查內容作出客觀分析判斷和具體說明,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特別是借款人的貸款風險承受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并將貸款調查書面意見連同相關附件按規定報相關部門進行貸款審查、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對經審查、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開戶行要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的,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需要登記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用于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憑證還應及時交付開戶行占有或保管。
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對同一借款人一次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第十五條 貸款收回。開戶行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籌措資金,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約定的貸款期限之前歸還貸款,或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貸款管理有關規定應提前收回的貸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十六條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建技改貸款的辦理,按農發行項目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貸款檢查與監督
第十七條 貸款使用的檢查。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應按借款人簽訂的糧棉油購銷合同,以及其他費用支出計劃分批使用。開戶行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一)借款人使用貸款購進糧棉油商品時,應提前向開戶行提出用款計劃。對直接收購或調入糧棉油的,開戶行應及時檢查借款人的資金支付憑證,并與入庫商品的價值核對,確保貸款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將貸款提前預付收購網點進行收購的,開戶行應與借款人約定商品入庫地點、期限和預付資金的額度,并檢查借款人是否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相應的商品入庫。
(三)借款人將貸款用于糧棉油購入以外的其他流動資金需要的,應向開戶行提供真實的資金使用憑證,開戶行按合同規定的用途和借款人的實際需要支付資金。
第十八條 貸款運行的檢查。
(一)參與借款人的實物檢查。對借款人的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副產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和了解貸款的物資保證情況。
(二)實行信貸臺賬管理。開戶行應根據信貸管理和借款人經營的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信貸管理臺賬,對貸款的發放、糧棉油的購銷存、產成品的銷售、銷售貨款的回籠,適時進行監測和反映。
(三)分析借款人原材料市場和產成品市場的供求狀況、價格變動、同行業其他企業的產銷利情況。
(四)對抵(質)押物狀態及價值變化和保證人的擔保能力變化進行跟蹤和分析,并判斷上述變化對貸款安全的影響。
(五)密切關注影響借款人經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的其他情況。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開戶行要及時分析原因,對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向上級行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規避貸款風險。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要存入貸款檔案。檢查人對檢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企業財務活動的監督。
(一)加強對借款人財務活動狀況分析。核查借款人當期銷售情況、貨款回籠情況、現金收支和銀行存款情況的變化,并與現金流量表中的相關數字核對;分析借款人結算資金的增減變化及占用貸款的額度,并掌握借款人新增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資金來源,或有負債的增減。
(二)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重點監測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料供應、產品購銷等關聯交易。嚴格控制信貸資金被關聯企業挪用。對于跨地區、跨行業經營的集團客戶,要注意防范集團內部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的風險。集團客戶各貸款行的上級行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調查,掌握其整體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指導所轄貸款行加強貸款管理,防范貸款風險。
(三)對借款人的銷售貨款回籠情況的監督。開戶行應定期掌握借款人銷售貨款回籠的情況。對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回籠到農發行賬戶的銷售貨款應達到約定的比例。
(四)借款人在取得農發行貸款前用其他資金形成的庫存商品和應收賬款回籠后,由借款人決定資金用途,如歸還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時,應及時通知農發行開戶銀行。
第二十條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建技改貸款的使用檢查與監督,按農發行項目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接受政府委托經營儲備、調控糧棉油業務,申請儲備貸款和調控貸款的,分別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央儲備糧貸款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調控貸款辦法》,以及棉花儲備貸款管理相關辦法的規定執行。申請糧食合同收購貸款和倉儲設施貸款的,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合同收購貸款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倉儲設施貸款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農發銀發[2004]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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