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 ?蓮子在日常再普通不過,是百姓生活中的常見食源,也是饋贈親友的慣用禮品。然而,孕育蓮子、養成蓮藕的生命起源——蓮子芯,卻有著難以擺脫的身份尷尬。蓮子芯是藥品、還是食品,還是藥食同源,這一問題給監管部門帶來了不少的煩惱。
? ?事件之源
? ?2016年3月28日,姑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白洋灣分局接到消費者申訴舉報函,反映其在某超市內購買的蓮子心代用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費者提出以下申訴舉報請求:1、依法受理并書面回復申訴舉報人;2、依法查處違法銷售食品,請求依據相關法規處罰,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舉報人;3、依法責令被申訴舉報人退回申訴舉報人貨款12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賠償消費者十倍價款計1000元,合計1012元;4、責令被申訴舉報人召回所有不合格商品;5、書面告知申訴舉報人處理結果;6、在法定時間通知被申訴舉報人知道該問題并與申訴舉報人調解。申訴舉報人同時提供了購買憑證、國家衛生部關于蓮芯及蓮子芯精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問題的復函、張家港人民法院關于蓮子芯問題的民事判決書一份。接訴后,白洋灣市場分局迅速展開了相關調查。
? ?身份之迷
? ?申訴舉報人申訴的理由就是“蓮子芯并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中,蓮子芯代用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么,蓮子芯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還是藥食同源。對此,執法人員查閱了相關資料,并由此產生諸多疑惑。
? ?1、《中華藥典》中明確:蓮子芯為睡蓮科植物蓮NelumbonuciferaGaertn.的成熟種子中的干燥幼葉及胚根。取出,曬干。
? ?【性狀】本品略呈細圓柱形,長1~1.4cm,直徑約0.2cm。幼葉綠色,一長一短,卷成箭形,先端向下反折,兩幼葉間可見細小胚芽。胚根圓柱形,長約3mm,黃白色。質脆,易折斷,斷面有數個小孔。氣微,味苦。
? ?【性味與歸經】苦,寒。歸心、腎經。
? ?【功能與主治】清心安神,交通心腎,澀精止血。用于熱人心包,神昏譫語,心腎不交,失眠遺精,血熱吐血。
? ?【用法與用量】2~5g。
? ?藥典中將蓮子與蓮子芯分列,兩者性味差異較大。
? ?2、國家衛計委公布的2015版藥食同源目錄名單中,蓮子為藥食同源類。
? ?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蓮芯及蓮子芯精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8 ]858號),提出“蓮芯含有多種生物活性物質,在我國缺乏單獨作為食品原料的食用歷史和食用安全證明。蓮芯提取物成分不清,應按《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對其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后方可確定。嬰幼兒食品中添加物質應符合嬰幼兒食品相關標準和規定。”
? ?4、農業部《綠色食品 代用茶》(NYT/2152 0173 3840-2012)中,在果實類代用茶中包含“蓮子心”。但2016年4月1日起實施的NY/T 2152 0173 3840- 2015《綠色食品 代用茶》標準代替NY/T 2152 0173 3840-2012《綠色食品代用茶》。新標準修改了代用茶定義,刪除了果實類代用茶,如蓮子心等相關表述。
? ?監管之難
? ?那么,蓮子芯能不能作為食品使用呢?這個問題近年來一直困擾著監督部門,也為日常監管帶來諸多矛盾。
? ?1、上級相關規定口徑不統一。國家農業部NYT/2152 0173 3840-2012文件《綠色食品代用茶》中,在果實類代用茶中列出“蓮子心”。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蓮芯及蓮子芯精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8 ]858號),提出蓮子芯未獲得安全評價,不能作為普通食品使用。那么,農業部的“蓮子心”與衛生部的“蓮子芯”是不是一樣的。同時,國家衛計委公布的2015版藥食同源目錄名單提到的蓮子,包含不包含蓮子芯,沒有明確規定。
? ?2、企業生產執行標準不規范。有些蓮子芯(心)產品是藥品企業生產的,企業按照中藥飲片來生產,執行的藥品的標準。有些蓮子芯(心)產品是食品加工企業,按照食品的標準來生產的,如蓮子芯(心)代用茶。而且在不同廠家、不同產品的外包裝上,“蓮子芯”與“蓮子心”字樣混用。
? ?3、部門日常監管尺度難把握。如果說蓮子芯是藥品,那么按照藥品管理的規定,食品加工企業是沒有生產資格的。如果說蓮子芯可以作為食品,比如作為代用茶,那么蓮子芯本身的性味,對某些人群是否會帶來健康傷害?過量使用會不會造成不良后果?某商貿公司出品的蓮子芯茶,外包裝上標明“清心去熱、澀精、止血止渴”等功能主治字樣,明顯違反了食品標簽相關要求。有些職業打假人多次反復將蓮子芯茶投訴到市場監管(工商)部門,并要求處罰賠償,對行政執法人員履職帶來了一定風險。
? ?筆者諫言
? ?筆者認為蓮子芯應該作為藥品,而不應該作為普通食品。依據如下:
? ?(1)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蓮芯及蓮子芯精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8 ]858號),明確“蓮芯含有多種生物活性物質,在我國缺乏單獨作為食品原料的食用歷史和食用安全證明。蓮芯提取物成分不清,應按《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對其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后方可確定。”國家衛計委2014年10月8日,給孫**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衛政申復【2014】0748號)中,再次確認衛辦監督函[2008 ]858號的有效性。
? ?(2)國家農業部NYT/2152 0173 3840-2012文件《綠色食品 代用茶》,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提出的,只是一個行業標準,并不能作為判定蓮子芯作為食品的可靠依據,而且NY/T 2152 0173 3840- 2015《綠色食品 代用茶》標準,對代用茶定義已經作了修改。且國家農業部2015年7月7日給顧**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質)【2015】27號)中,明確《綠色食品 代用茶》(NYT/2152 0173 3840-2012)中所稱蓮子心的定義,是指去掉外殼的蓮子(果實),不是蓮子中間青綠色的胚芽(蓮子芯)。
? ?(3)從蓮子芯本身特性來看,性味苦、寒。功能與主治:清心安神,交通心腎,澀精止血。而蓮子味甘、澀,性平。功效:補脾止瀉,止帶,益腎澀精,養心安神。由此可見,兩者性味是有明顯區別的。
? ?(4)從傳統使用習慣來看,蓮子芯作為藥品為大家所熟知。我們日常食用的蓮子及蓮子加工品,如蓮子羹、蓮子粉等,通常是去芯的。蓮子芯味苦,與蓮子味甘明確有區別。
? ?關于蓮子芯作為藥品的定性問題,建議國家相關部門,通過相應的媒體、國家標準等渠道,作出進一步明確,并讓相關企業所熟悉,以便于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 ?關于當前客觀存在的部分企業違法生產蓮子芯代用茶現象,是否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問題,鑒于前幾年國家法律法規中定性不夠清晰的實際,建議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行政指導,減輕處罰或免于處罰,并明確6個月左右的糾偏期,逐步規范蓮子芯的生產經營行為。
? ?蓮子芯雖然是藥品,但其加工生產工藝流程比較簡單。因此,建議國家適當放寬蓮子芯的生產權限和許可限制,對于一些生產檢測條件符合藥品標準的食品加工企業,可以授權其加工蓮子芯。(來源: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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