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近日,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審理一起因網上購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店鋪因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膠囊,被判返還購物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鄠邑區消費者張悅(化名)通過淘寶購物平臺,花費570.6元購買三瓶進口減脂膠囊。收貨后,張悅發現該膠囊沒有中文標簽,不知應如何服用,便與店鋪聯系。雙方多次協商均無結果,張悅將該店鋪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店鋪返還購物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鄠邑區法院審理中查明,張悅于2019年2月19日購買減脂膠囊套裝,包含一瓶諾特蘭德脂肪終結者膠囊、一瓶BPI夜間減脂和一瓶MRMCLA,贈送一個搖搖杯和一個藥盒。2019年2月23日收貨后,張悅發現收到的三瓶產品均沒有中文標簽。
??該店鋪認為其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經營。張悅收貨時當快遞員面驗貨并付款,并未提出沒有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書的問題,雙方交易已經完成。店鋪有中文標識及中文說明書、進口海關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銷售的產品符合法律規定。店鋪所售膠囊并未給張悅造成損害,故不同意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
??鄠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該店鋪銷售的進口膠囊無中文標簽,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不得進口。
??另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店鋪以承擔十倍價款賠償責任是以給原告造成損害為前提的辯解意見,顯然與法相悖。
??店鋪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產品具有中文標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判決該店鋪退回張悅貨款570.6元,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5706元。該案現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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