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兩高發布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機解釋,不僅提高了食品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而且首次對食品犯罪認定情形細化,特別提到公眾非常關心的地溝油、瘦肉精等危害食品制售的刑事處罰標準。同時對履行監管職責的公職人員的瀆職行為也納入進入進來。應該說這是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進步。
新聞背景:昨日,*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共計22條,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釋》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定罪量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亂世用重典”如今用在食品領域再適合不過了,牛羊內造假、銷售死豬死雞、瘦肉精、地溝油、毒奶粉等等,近幾年頻繁發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足以說明這個關系到每個人健康的重要領域必須用重責改改風氣了。
近幾年,我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時有發生,主要在于現行法律不夠嚴密,立法上存在缺陷。一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認定和處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二是對公職人員瀆職行為的立法不明確、懲處不嚴厲。
立法空白或處罰輕微,導致制假販假者的預期所得遠大于可能付出的代價,進而制假販假者對犯罪行為有恃無恐,而且也正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無明確法律條文約束,監管部門執法和處罰便沒有可以依據的標準,公職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難度增加,進而導致監管人員瀆職放松監管,甚至產生公職人員與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接受賄賂為犯罪行為提供保護傘等行為。
此次《法釋》發布填補了這些空白,明確并提高了各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適用的司法解釋和量刑標準。而且對公職人員瀆職行為和為造假人員提供便利等行為的處罰標準一并進行了細化,不得不說這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范的一大進步。
也許此次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細化和懲處力度的提高,不會完全制止高發的食品造假犯罪行為,但足可以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難逃法網。(作者:小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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