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1 來源:互聯網
晉江市環保局監測站人員在龍煌皮革有限公司外排口取樣
2013年6月17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發布。“兩高”司法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和量刑門檻,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為依法嚴打環境污染犯罪編制法網,有效解決了此類案件辦理中取證難、認定難的實際問題。
福建省積*開展司法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據不完全統計有10件案子已經和將要移送司法機關,其中晉江市依據“兩高”司法解釋查辦了全省首起涉嫌污染環境刑事案,屬于“兩高”司法解釋所認定的“嚴重污染環境”行為。福建省將進一步梳理環保部門和司法部門在懲治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角色定位,深化對法條的理解,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中國環境報訊 因涉嫌嚴重污染環境,福建省晉江市龍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股東及現場負責人許某被取保候審。
據悉,這是今年6月1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福建省查辦的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2013年7月15日,晉江市環保局及安海鎮政府等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在安海鎮可慕村的制革企業巡查時發現,晉江市龍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環境法律規定建設任何污染防治設施,含鉻生產廢水直接外排。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制革項目正在運行,制革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經廠外雨水溝排入公路雨水溝,*終匯入西畬溪。
執法人員提取了現場排放的生產廢水水樣,帶回檢測后發現,水樣中鉻含量嚴重超標,總鉻濃度達到156 0190 2607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1.5mg/L的89.7倍,屬于“兩高”司法解釋所認定的“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晉江市龍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皮革加工生產項目,向水體直排的含鉻廢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三款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在隨后的調查中發現,晉江市龍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現有生產地址與環評批復地址不符,未重新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革項目未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等環保設施,并且未經環保部門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晉江市環保局在完善相關證據材料后,于7月31日將案件移送晉江市公安局偵辦。晉江市公安局經初步調查后,于8月2日對龍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刑事拘留,公司股東及現場負責人許某取保候審。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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