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1 來源:互聯網
歐盟官方公報近日刊登第33/2010號規例,對鞋履分類進行了新的規定,以方便歐盟對鞋履分類中的“鞋面”進行了更加明確的界定。歐盟是東莞鞋企出口的主要地區之一,海關方面提醒出口歐盟鞋企注意該規例,以了解出口產品的所屬類項和稅率。
新規源自歐洲法院裁決
歐盟境外輸入產品,進口商須繳付共同關稅,且根據產品的類別和原產地的不同,共同關稅的稅率也有所不同。近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的第33/2010號規例,對合并名目中不同類別的鞋履使用術語進行明晰,以方便歐盟對每類鞋履評估稅率。
第33/2010號規例是根據歐洲法院對鞋履關稅名目詮釋的裁決而通過。2008年5月22日,應丹麥稅務部和鞋履貿易公司Ecco Sko A/S的訴訟請求,歐洲法院對合并名目中的6403號產品(鞋面用皮革制造的鞋履)及6404號產品(鞋面用紡織原料制造的鞋履)進行釋義。鞋履貿易商聲稱該款涼鞋應歸入皮面鞋履類別,但稅務部卻錯誤歸入用紡織原料制造鞋面的鞋履類別。如何分類將對關稅多少產生影響,如依照稅務部的分類,關稅將增加9%。
由于這宗法律糾紛,歐洲法院須詮釋何謂鞋面,才能裁定該款涼鞋的分類。法院強調,判斷產品在海關范疇應如何分類的決定性準則,是產品的客觀特點和特性。
以“步行測試”來判斷“鞋面”
基于這項準則,歐洲法院決定通過“步行測試”來評估某種物料是否可以稱為“鞋面”。根據這項測試,當某種物料支持穿著者的足部,讓穿著者能使用鞋子走路時,該種物料便具有鞋面的特點。法院認為,不能單單因為某種物料形狀和鞋面一樣,例如襯里,便把它界定為鞋面。
配合歐洲法院的裁決,第33/2010號新規例采納了這種“步行測試”以評估某種物料是否鞋面。新條文已加進合并名目(第2658/87號規例的附件)第64章的詮釋中。
第33/2010號規例還特別提及需要系穩裝置的鞋履。例如,需要系鞋帶才能穿著行走的鞋子,得系上鞋帶才能進行步行測試。否則,在這類個案中,將沒有物料能通過步行測試,因而不會被評定為鞋面。
據了解,歐盟是東莞鞋企出口的主要地區,海關方面提醒出口企業,即使了解*新法令以及鞋履分類方法,準確判斷稅率情況,第33/2010號規例只適用于鞋履,現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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