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7 來源:互聯網
因2006~2010年連續五年財務造假,虛構利潤3.44億元,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紡股份)日前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50萬元。它也因此被外界稱為“國企上市公司近10年造假**股”。
南紡股份5月17日公告稱,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并于2014年5月1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南紡股份存在違法事實,指出其于2006~2010年連續5年虛構利潤。
其中,南紡股份2006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為2440.50萬元(在2007年年報中將其調整為156 0190 2607.44萬元)。經查,虛構利潤3109.15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南紡股份2006年利潤為-668.65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127.39%。
2007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為2792.74萬元。經查,虛構利潤4223.33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其2007年利潤為-1430.59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151.22%。
2008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為1579.36萬元。經查,虛構利潤15,199.83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其2008年利潤為-13,620.47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962.40%。
2009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為1582.78萬元。經查,虛構利潤6053.18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其2009年利潤為-4470.40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382.43%。
2010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為-104.89萬元。經查,虛構利潤5864.12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其2010年利潤為-5969.01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5590.73%。
以此計算,5年間南紡股份合計虛構利潤3.44億元。證監會指出,“南紡股份虛構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關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因此,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給予南紡股份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給予原董事長單曉鐘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給予原董事兼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丁杰、原副總經理劉盛寧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給予其余相關責任人楊京城、韓勇、趙萬龍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給予郭素強、汪純夫、徐康寧、楊忠、王開田、邱斌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胡海鴿、周發亮、陳山、王躍堂、黃偉中的責任已過行政處罰時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再行政處罰。
此消息一出便掀起軒然大波。市場評論認為,“南紡股份的造假可以說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但處罰的結果卻是“重重舉起,輕輕落下”。甚至有市場言論偏向于南紡股份應該退市。
《上海證券報》發文指出:“市場對南紡股份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幾點上:一是扣除掉虛構的利潤其5年的利潤皆由盈轉虧,若考慮2011年業績、其實已是連續6年虧損,是否該按追溯機制追加處罰的同時作退市處理?二是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處罰過輕,主要責任人是否該負有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三是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該怎么處理,法院受理的前置條件已經具備。”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便表示,即使是被掩蓋多年的虛增利潤問題,只要被查出,并且業績連續4年虧損,也符合了退市條件。
《上海證券報》更是從完善《證券法》的角度發文指出,“南紡股份造假保住上市資格一事,幾乎是對退市制度的嘲諷,讓大家又一次看到,法律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過輕,無異于是對那些違法企業的放縱。正是因為對上市公司約束不足,導致其對法律缺乏起碼的敬畏而一再違規,并不會因為一次無關痛癢的行政處罰而根本改變。修訂《證券法》已是刻不容緩。”
依據事態*新進展,5月20日,上交所已向公司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核實2006~2010年間的會計差錯追溯調整及信息披露情況;核實是否存在股民索賠等訴訟情況,并對未來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進行分析。
5月21日,南紡股份公告回復稱,“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全部追溯調整事項,不存在其他應調整而未調整的事項”。同時回復稱,“經核實,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送達的與索賠相關的訴訟文件”。
5月23日,中國證監會也回應稱,已充分關注到市場對于南紡股份追溯調整后連續虧損是否應直接退市的討論。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場化、法制化和常態化的退市機制。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現行《股票上市規則》未將追溯重述導致3年及3年以上連續虧損作為直接退市情形,是按照平穩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妥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原則,結合退市制度實踐經驗而進行的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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