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5-18 來源:互聯網
環境影響評價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建設的合理布局、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管理提供科學依據,而反過來說,也能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
既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這么重要,那么如果出現弄虛作假等違規情況,應該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一旦出現違規情況,除了主體企業,參與編制的技術單位也需要接受相應的追責,通常會對技術單位處以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還有可能禁止其參與相關環評編制工作。
另外,編制單位有本條**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除此之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也有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而對于部分省份,在國家大政策的基礎上,亦有適應自身發展要求的規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在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或者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撤銷審批決定;
第二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失實的,由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參加環境影響評價論證、技術評估的專家因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年之內不得參與環境影響評價論證、技術評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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