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7-25 來源:互聯網
什么情況下需要更新SDS/MSDS?
在以下幾種情況中,企業需對SDS/MSDS進行更新:
1、隨著對物質的了解加深,企業獲得更多的理化,毒理,生態毒理信息,導致物質的分類標簽發生改變;
2、歐盟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CLP法規)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將逐漸代替原有分類標簽指令。該法規對物質和配制品分別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過渡期后,企業需對SDS中的物質危害信息描述部分進行更新;
3、歐盟REACH法規注冊完成之后,SDS需擴展成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將化學品安全報告(CSR)中的暴露場景以附件形式納入到eSDS中。
SDS和MSDS的區別:
歐盟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1014均采用SDS術語,然而在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的許多國家,SDS也被稱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兩者在供應鏈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僅在內容上有一些細微的差別。
MSDS相關法規標準:
聯合國GHS:要求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
歐盟REACH: 要求當產品特定條件時,供應商需沿供應鏈向下游傳遞SDS;
歐盟CLP:產品是物質的SDS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
中國GHS: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等組成的法規體系,對SDS提出了具體要求及規范SDS。
SDS/MSDS不同版本:
編制各種不同版本的MSDS/SDS,包括GB/T16483-2008版本MSDS(中國)、REACH/CLP版本SDS(歐盟)、OSHAHazCom2012版本SDS(美國)、ANSI版MSDS(美國)、WHMIS版MSDS(加拿大)NBR14725-4:2012版本MSDS(巴西)、CLANo.096014570版本MSDS(中國臺灣)、MOELNo.2012-14(韓國)、全球GHS版本MSDS等。
MSDS/SDS的更新:
MSDS/SDS制作完成之后需要根據化學品數據改變及法規要求變動而不定時進行更新。隨著全球GHS制度的實施,各國都對MSDS/SDS提出新的要求,例如,歐盟CLP法規實施之后,要求SDS需要同時滿足REACH法規及CLP要求。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對產品MSDS/SDS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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