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7-27 來源:互聯網
REACH認證附錄XVII對鉛有哪些新的要求,世貿組織(WTO)發布了G/TBT/N/EU/897號通報,內容為歐盟委員會提議修訂(EC)No 1907/2006附錄XVII第63項鉛的限制要求,新增鉛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該通報草案將開展為期60天的公眾咨詢,建議的通過日期為2022年*后一個季度,并擬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生效。
REACH是歐盟28個成員國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尤其是家居用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目前國際家居行業共識的三大環保標準是:DMF(皮膚過敏元素)、REACH53、CARB標準,三項為互補型的環保體系,相互之間沒有重疊,該系列家居環保標準由國內**家居品牌聯邦集團發起倡導,旗下聯邦米尼環保沙發系列承諾遵守國際環保標準,呼吁保護消費者權益。
注冊(Registration)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注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
評估(Evaluation)包括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檔案評估是核查企業提交注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指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
許可(Authorization)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并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包括CMR,PBT,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認為某種物質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
15.不得用于由氣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生產的物品。
16.若鉛在PVC材料中的濃度(以鉛金屬表示)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則該PVC物品不得投放市場。
17.第15段和第16段將從本修訂法規生效后的24個月+1天后的相應日期起實施。
18.作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硬質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后的10年后的相應日期。前提是鉛在再生硬質PVC中的濃度(以金屬計)小于1.5%(以重量計),且已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該再生硬質PVC,覆蓋層的鉛濃度(以金屬計)小于0.1%(以重量計)
(a)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但該再生PVC須被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接觸,不包括維修期間,例如,電纜管道)
(d)建筑物內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裝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須使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
(e)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但再生PVC須被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f)配件,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管的配件。
從(a)至(d)點提及的各類物品中回收的硬質PVC,只能被用于生產這些類別中任一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且鉛在PVC的濃度(以金屬計)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該PVC物品的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示:"Contains lead"(“含鉛”)。若由于物品性質而無法在物品上進行標示的,則應在其包裝上進行標示。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供應商,應按成員國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產品中的PVC的回收來源聲稱的真實性。由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出具的證書,可用于證明在歐盟生產的PVC物品的此類聲稱的真實性。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稱,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以提供同等證明。
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后5年后的相應日期前,歐盟委員將根據新的科學信息對本段的要求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相應修改。
19.作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適用于:
(a)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后10年后的相應日期;
(b)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c)以下指令和法規范圍內的物品:
(i)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EC)No 1935/2004;
(ii)RoHS指令2011/65/EU;
(iii)包裝指令94/62/EC;
(iv)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作為豁免,第16段不適用于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后24個月內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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