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09-09 來源:互聯網
2022年6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原文如下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不少于3份*小銷售獨立包裝,每份樣品抽樣數量不少于40只(個),其中2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每份樣品質量應不少于100g且與食品接觸面的*小表面積應不小于10dm2(若*小銷售包裝不是40只(個)的整數倍,需按采樣數折算,保證檢樣不少于80只(個),備樣不少于40只(個),避免損壞原包裝)。
2 檢驗依據
檢驗依據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根據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和衛健委“衛監督發[2005]515號”《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第十九條:“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不予復檢”的規定,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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