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09-09 來源:互聯網
2009年6月12日加拿大審議通過了《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CPSA),并與2010年12月15日簽署,自2011年6月20日起正式生效,并且取代存在近40年的加拿大《危險產品法》(HPA)第1部分和附錄1,成為加拿大正式法律。
近年來,世界各國對消費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度日益增加。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加強執法力度,歐美各國均出臺了相關的消費品法案。
CCPSA禁止對人類健康與安全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危險的消費品的制造、進口、銷售和宣傳,并對消費品的包裝和標簽做出相關禁止的規定,賦予加拿大政府強制回收不安全產品的權利。同時,CCPSA還采取了若干辨別消費品是否危及人類健康或安全的措施,從而更有效地預防或處理可能的風險。此外,還提出某些針對特殊產品的要求,涉及兒童玩具、嬰兒奶瓶、可放入嘴中的產品、兒童護理品、水壺、滑雪和滑雪板頭盔、床墊等產品,限制雙酚A、鄰苯二甲酸鹽、鉛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
一、CCPSA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管控范圍
新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由加拿大衛生部主管,管控包括家用、娛樂和運動等非商業用途消費品及其組件、零部件和包裝的制造、進口、銷售和宣傳。
CCPSA附錄1規定了豁免管控的消費品類別——因為已有專門的法規管控這些產品,如爆炸品、化妝品、食品和藥品(包括自然保健產品)、機動車等。
二、CCPSA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禁止要求
1、禁止制造、進口、宣傳和銷售的消費品。
從2011年6月20日起,CCPSA將禁止、制造、進口、宣傳和銷售下述消費品:(1)CCPSA附錄2中的消費品:包括嬰兒學步車、嬰兒自動喂奶裝置、含有多氯聯苯的顯微鏡用液體、含有雙酚A的聚碳酸酯嬰兒奶瓶等在內的15類消費品被禁止制造、進口、宣傳和銷售。這15類消費品全部來自于《危險品法》附錄1**部分。(2)危及人類健康和安全的消費品。(3)加拿大衛生部要求強制或自愿召回的產品。(4)加拿大衛生部根據《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條文所發出的命令而執行的措施所涵蓋的產品。
2、包裝和標簽禁止要求。若消費品的包裝、標簽或宣傳廣告出現虛假、誤導或欺騙的情況,加拿大衛生部可就其安全性對該產品頒布銷售禁令:(1)禁止在產品安全或安全證書、符合性方面作出虛假、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包裝和標簽;(2)禁止宣傳和銷售利用虛假、具誤導性或欺騙性聲明作為包裝、標簽或廣告的消費品。
3、安全管理措施
檢測,研究和信息收集。加拿大衛生部可要求消費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對產品進行檢測、研究或信息收集,以證明產品符合《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或其附屬的特殊產品法規的要求,或防止產品不符合法案要求。加拿大衛生部亦可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該產品的相關資料和檢測或研究的結果。此項要求大大加強了CCPSA的執法力度和有效性,對中國企業來說,*好的應對即是將出口產品的相關資料及測試報告提前準備好,以隨時供加拿大衛生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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