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雨 時間:2022-09-28 來源:互聯網
(1)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6年9月26日發布指令2006/66/EC,關于電池和蓄電池及廢電池和廢蓄電池指令,該指令取代了原電池指令91/157/EEC,并于2008年9月26日開始執行。2013年12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公布電池指令2006/66/EC的修訂指令2013/56/EU,根據修訂指令,紐扣電池的汞豁免已經于2015年10月1日取消,無繩電動工具的鎘豁免于2016年12月31日取消。修訂指令2013/56/EU于2013年12月30日開始生效。
(2)電池指令有害物質要求:
a.禁止汞含量超過0.0005%(按重量計算,即5 ppm)的電池或蓄電池投放市場;
b.禁止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投放市場。(豁免用途:緊急和報警系統,包括緊急照明;醫療設備。)
(3)標識要求:
a. 自2009年9月26日起,凡是投放到歐盟成員國市場的所有類型的電池、蓄電池和電池組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
b. 如果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中汞(Hg)含量超過0.0005%(5ppm),或者鎘(Cd)含量超過0.002%(20ppm),或者鉛(Pb)含量超過0.004%(40ppm),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金屬的化學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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