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19
標準簡介
GB/T20014 《良好農業規范》分為24個部分,本部分為GB/T20014的第3部分。本部分應與第2部分結合使用。本部分代替GB/T20014.3—2005《良好農業規范 第3部分: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的本部分規定了作物生產良好農業規范的基礎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對作生產良好農業規范基礎要求的符合性判定。 本部分與GB/T20014.3—200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9個條款:4.3.1.1、4.5.7.2、4.6.3.3、4.7.3、4.7.4、4.7.5、4.8.6.2、4.8.8.2、4.8.8.3; ———刪除8個條款:4.6.1.1、4.6.3.2、4.7.3.7、4.7.3.9、4.8.1.1、4.8.1.2、4.8.1.3、4.8.1.4; ———調整24個條款:4.2.1.1、4.1.2.2、4.2.1.3、4.2.1.4、4.2.3.2、4.2.5.3、4.2.5.4、4.2.5.5、4.5.1.1、4.6.1.1、4.6.2.1、4.6.2.2、4.6.3.4、4.6.3.5、4.6.4.1、4.6.4.2、4.7.2、4.8.1.3、4.8.4.2、4.8.6.3、4.8.6.4、4.8.8.1、4.8.8.4、4.8.8.5; ———修改內容16個條款:4.1.1、4.2.1.1、4.2.3.1、4.5.3.1、4.5.3.6、4.5.4.1、4.5.5.3、4.5.5.5、4.5.5.7、4.6.3.2、4.5.6.2、4.5.7.1、4.8.1.2、4.8.3.1、4.8.4.1、4.8.7.11; ———改變等級9個條款:4.2.4.1、4.5.7.1、4.6.2.1、4.6.2.3、4.6.4.1、4.8.5.1、4.8.6.1、4.8.7.15、4.8.9.6。前言
GB/T20014 《良好農業規范》分為以下部分:---第1部分:術語;---第2部分: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3部分: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6部分:畜禽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9部分:生豬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1部分:畜禽公路運輸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2部分:茶葉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3部分:水產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4部分:水產池塘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5部分:水產工廠化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6部分:水產網箱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7部分:水產圍攔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8部分:水產灘涂、吊養、底播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19部分:羅非魚池塘養殖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20部分:鰻鱺池塘養殖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21部分:對蝦池塘養殖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22部分:鲆鰈工廠化養殖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23部分:大黃魚網箱養殖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第24部分:中華絨螯蟹圍攔養殖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本部分為GB/T20014的第3部分。本部分應與第2部分結合使用。本部分代替GB/T20014.3-2005《良好農業規范 第3部分: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本部分與GB/T20014.3-200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9個條款:4.3.1.1、4.5.7.2、4.6.3.3、4.7.3、4.7.4、4.7.5、4.8.6.2、4.8.8.2、4.8.8.3;---刪除8個條款:4.6.1.1、4.6.3.2、4.7.3.7、4.7.3.9、4.8.1.1、4.8.1.2、4.8.1.3、4.8.1.4;---調整24個條款:4.2.1.1、4.1.2.2、4.2.1.3、4.2.1.4、4.2.3.2、4.2.5.3、4.2.5.4、4.2.5.5、4.5.1.1、4.6.1.1、4.6.2.1、4.6.2.2、4.6.3.4、4.6.3.5、4.6.4.1、4.6.4.2、4.7.2、4.8.1.3、4.8.4.2、4.8.6.3、4.8.6.4、4.8.8.1、4.8.8.4、4.8.8.5;---修改內容16個條款:4.1.1、4.2.1.1、4.2.3.1、4.5.3.1、4.5.3.6、4.5.4.1、4.5.5.3、4.5.5.5、4.5.5.7、4.6.3.2、4.5.6.2、4.5.7.1、4.8.1.2、4.8.3.1、4.8.4.1、4.8.7.11;---改變等級9個條款:4.2.4.1、4.5.7.1、4.6.2.1、4.6.2.3、4.6.4.1、4.8.5.1、4.8.6.1、4.8.7.15、4.8.9.6。本部分的附錄A 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部分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沈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農業部優質農產品開發中心、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曉武、陳冰、侯天亮、李莉、陳恩成、邱國強、李連海、彭亞拉、余良英、劉海濤、姜宏、楊澤慧。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20014.3-2005。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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