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19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牟和輕便摩托車的制動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輕便摩托車和殘疾人用車。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是強制性的。本標準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1995年3月21日生效的ECER78.02《關于L類車輛制動認證的統一規定》(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77/Amend.2,April11,1995,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本標準與ECER78的主要差異如下:-對于減速度的確定,又補充了2003年2月28日發布的ECER78.04中規定的計算方法。-結合我國產品現狀,對于三輪摩托車,按199。年11月28日發布的ECER78.01中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取消了認證申請、認證、認證更改和擴展、生產不一致的處置、生產一致性檢查等車型認證的管理內容。-取消了車型認證通知書。-取消了認證標志的布置。本標準代替GB/T5382.1-1996《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試驗方法制動距離》和GB17355--1998((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指標限值》中的制動距離限值(4.1)部分。本標準與GB/T5382.1-1996和GB17355-1998中的制動距離限值(4.1)部分相比主要變化如下:--試驗方法和性能要求都有較大的變化,采用了國際上比較科學、先進的試驗及評價模式。-本標準規定的制動試驗方法分為0型試驗(行車制動)(A.1.4)和I型試驗(衰退試驗)(A.1.6),而GB/T5382.1-1996規定了指定車速下的制動距離試驗(5.2-5.7).-本標準規定的制動性能要求用制動距離和/或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來判定(A.2.1A.2.5),而GB17355-1998規定用制動距離(4.1)來判定。-試驗方法和性能要求編排在同一個標準中。對在生產車,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12個月后執行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是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摩托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海洲、段保民、蘇興安、宗漢林、李曉周、王仲太。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5382-1985,GB/T5382.1-1996和GB17355-1998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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