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19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與分類、組分與材料、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前言
本標準第7.1、7.3.1、7.3.2、7.3.3、9.4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12958-1999《復合硅酸鹽水泥》三個標準。與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標準主要變化如下:---全文強制改為條文強制(本版前言);---增加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本版第3章);---將各品種水泥的定義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將組分與材料合并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第4 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摻活性混合材料時,*大摻量不超過15%,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質量10% 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改為活性混合材料摻加量為>5%且≤20%,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第5.2.5 條的窯灰代替(原版GB175-1999 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將礦渣硅酸鹽水泥中礦渣摻加量由20%~70%改為>20%且≤8329 Tm5.70%,并分為A 型和B型。A 型礦渣摻量>20%且≤50%,代號P·S·A;B 型礦渣摻量>50%且≤70%,代號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條,本版第5.1條);---將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量由20% ~50%改為>20% 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將復合硅酸鹽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由應大于15%,但不超過50%改為>20% 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條);---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爐礦渣粉(本版第5.2.3、5.2.4條);---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中允許摻加粒化精煉鉻鐵渣、粒化增鈣液態渣、粒化碳素鉻鐵渣、粒化高爐鈦礦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錄A 新開辟的混合材料,并將附錄A 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條和附錄A);---增加了M 類混合石膏,取消了A 類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條);---助磨劑允許摻量由不超過水泥質量的1%改為不超過水泥質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條,本版第5.2.6條);---普通水泥強度等級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將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鎂含量改為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其中要求P·S·A 型、P·P 型、P·F 型、P·C 型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說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大于6.0%時,應進行水泥壓蒸試驗并合格;P·S·B 型無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條,本版第7.1條);---增加了氯離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離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條);---將各強度等級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硅酸鹽水泥一致,將各強度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條,本版第7.3.3條);---增加了45μm 方孔篩篩余不大于30%作為選擇性指標(本版第7.3.4條);---增加了選擇水泥組分試驗方法的原則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條);---將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 mm 來確定用水量的規定的適用水泥品種擴大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條,本版第8.5條);---編號與取樣中增加了年生產能力200×104t以上的級別,即: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個編號;將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個編號改為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個編號(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中第8.1條,本版第9.1條);---將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強度等級,其余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改為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原版GB 175-1999、GB 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條,本版第9.2條);---增加了出廠檢驗項目(本版第9.3條);---取消了廢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條);---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細度和混合材料摻加量的規定,將判定規則改為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技術要求為合格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原版GB 175-1999、GB 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條,本版第9.4.1、9.4.2條);---檢驗報告中增加了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原版GB 175-1999、GB 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4條,本版第9.5條);---交貨與驗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本版第9.6.2條);---包裝標志中將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8%改為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9%(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條,本版第10.1條);---包裝標志中將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改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或藍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條,本版第10.2條)。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叢林集團、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紅河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站、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冠魯集團山東萬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豐水泥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顏碧蘭、江麗珍、肖忠明、劉晨、張秋英、陳萍、霍春明、席勁松、宋立春、王昕、郭俊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情況為:---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GB 1344-1956、GB 1344-1962、GB 1344-1977、GB 1344-1985、GB 1344-1992、GB1344-1999;---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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