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0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儲油庫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儲油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新的排放標準實施后,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與新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在新標準規定生效的時限前變更排污許可證。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產企業內罐區的油氣排放管理。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 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儲油庫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為**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調整了適用范圍為原油、汽油( 包括 含醇汽油 、航空汽油 )、 航空煤油、石腦油 等油品 儲油庫,刪除了煉油廠;—— 增加了碼頭向油船發油控制要求;—— 增加了VOCs泄漏控制要求;—— 增加了企業邊界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2021年4月1日起,現有儲油庫 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碼頭對應的儲油庫 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相關規定。本標準是對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編制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準。本標準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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