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0
標準簡介
本部分規定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設計的設計原則和設計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公安交通指揮系統的設計。前言
GA/T 515《公安交通指揮系統設計規范》分為以下部分:——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省(自治區)公安交通指揮系統;——第3部分:城市公安交通指揮系統;——第4部分:制圖;……本部分為GA/T 515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部分代替GA/T515.1-2011《公安交通指揮系統設計規范 第1部分:總則》。與GA/T515.1-2011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范圍”(見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刪除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2011年版的第2章);——增加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術語(見2.1);——刪除了“前端”的術語(見2011年版的3.1);——刪除了“中心系統”的術語(見2011年版的3.2);——刪除了“組成”的要求(見2011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設計原則”的要求(見第3章,2011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設計要求”的要求(見4.1,2011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設計任務書編制”的標題名稱和要求(見4.2.1,2011年版的6.1);——修改了“調查和勘察”的要求(見4.2.2,2011年版的6.2);——修改了“初步設計”的要求(見4.2.3,2011年版的6.3); ——修改了“初步設計評審和批復”的要求(見4.2.4,2011年版的6.4);——修改了“施工圖設計”的要求(見4.2.5,2011年版的6.5);——修改了“竣工圖編制”的標題名稱和要求(見4.2.6,2011年版的6.6)。本部分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提出并歸口。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自博、封春房、李標、顧家悅、董開帆、邱紅桐、俞春俊、馬慶、繆建新。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A/T515.1-2011。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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