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0
標準簡介
本文件規定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建設的基本規定及立項準備、建設準備、工程實施、工程驗收、運行評價等階段的通用程序和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建設。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則起草。本文件代替GA/T 651—2014《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建設通用程序和要求》,與GA/T 651—201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更改了范圍內容(見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項目管理單位的定義(見3.2,2014年版的3.2);c)增加了工程承發包模式的要求(見4.2);d)增加了工程主要相關方的要求(見4.3);e)增加了階段劃分的要求(見4.4);f)更改了立項的要求(見5.1,2014年版的第5章);g)更改了可行性研究的要求(見5.2,2014年版的5.2);h)刪除了批準立項的要求(見2014年版的5.3);i)更改了初步設計的委托設計單位的要求(見6.1.1.1,2014年版的6.1);j)更改了調查和勘察的要求(見6.1.1.3,2014年版的6.3);k)更改了初步設計文件評審的要求(見6.1.1.4,2014年版的6.4.2);l)增加了初步設計文件報主管部門審批的要求(見6.1.1.5);m)更改了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見6.1.2,2014年版的6.4.1);n)增加了施工圖設計的委托設計單位的要求(見6.2.1.1);o)刪除了施工圖設計評審的要求(見2014年版的6.5.2);p)增加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要求(見6.2.1.2);q)增加了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見6.2.1.3);r)更改了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見6.2.2,2014年版的10);s)更改了確定監理的要求(見6.3,2014年版的6.5.1);t)更改了工程采購的要求(見6.4,2014年版的第7章);u)增加了工程招標的要求(見6.4.1.1);v)增加了工程采購報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見6.4.1.3);w)更改了工程合同授予的要求(見6.5,2014年版的第8章);x)增加了工程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見6.5.2);y)增加了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見7.1);z)增加了設計交底的要求(見7.2);aa)增加了深化設計的要求(見7.3);ab)更改了施工的要求(見7.4,2014年版的第9章);ac)更改了初步驗收的要求(見8.1,2014年版的11.2);ad)更改了試運行的要求(見8.2,2014年版的11.3)ae)刪除了工程評價的要求(見2014年版的12.4);af)更改了驗收文件的要求(見8.3.2.3,2014年版的12.5.3);ag)更改了系統的要求(見8.4.2,2014年版的13.2);ah)增加了運行評價階段的要求(見第9章);ai)增加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工程建設通用程序流程圖(見附錄A);aj)更改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試運行記錄(見附錄B,見2014年版的附錄A)。本文件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無錫華通智能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顧家悅、王明、李標、李志林、高書濤、邱紅桐、湯燕生、李效、胡慧、牛紅珍、陸振益、張鏗、董開帆、韓龍。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06年首次發布為GA/T 651—2006,2014年**次修訂;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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