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0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代號、基本要求、各階段工作程序以及標準修改單制定、標準項目計劃調整、標準宣貫與日常管理等。本標準適用于消防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消防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規范)的制修訂工作。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A/T720—2007《消防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與GA/T720—200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清單(見第2章,2007版的第2章);———刪除了術語和定義(見2007版的第3章);———修改了代號(見第3章,2007版的第4章);———增加了有關消防標準制修訂工作過程的信息化系統管理要求(見4.5);———修改了標準制修訂工作各階段中有關階段成果和工作周期的表述方式(見4.6,2007版的6.1.4、6.2.4、6.3.3、6.4.4、6.5.4、6.6.6);———修改了消防標準立項申請時的文件規定(見5.1.2、附錄A,2007版的6.1.1.3、附錄A);———修改了簽訂標準項目合同書的規定(見6.2、附錄B、附錄C,2007版的6.2.3、附錄B、附錄C);———修改了標準征求意見稿起草時有關結構、內容的規定(見7.2.2,2007版的6.3.2.3);———修改了標準編制說明內容的撰寫規定(見7.2.3,2007版的6.3.2.4);———增加了形成標準送審文件的規定(見8.3);———修改了標準技術審查時審查專家的確定原則(見9.1.4,2007版的6.5.1.3);———修改了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的具體程序規定(見9.2,2007版的6.5.2);———刪除了報批階段的規定,將適用內容納入到審查結果處理和報批文件審定等工作程序中,并完善了報批文件的審定要求(見9.3、9.4,2007版的6.6);———增加了批準階段的工作程序(見第10章);———增加了出版階段的工作程序(見第11章);———增加了廢止階段的工作程序(見第13章);———修改了標準修改單制定程序(見第14章,2007版的7.4);———修改了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的工作程序(見第15章,2007版的6.7);———修改了標準宣貫的工作程序(見16.1,2007版的7.1)。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基礎標準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1)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屈勵、韓偉平、李彥軍、郭歌、沈紋、胡銳、姚松經、劉連喜、莊爽、朱青、毛毅平、張德成、程道彬、劉激揚、張學魁、魯志寶、沈堅敏、劉軍軍、隋虎林。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A/T720—2007。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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