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3
標準簡介
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在180nm~1mm 之內的激光產品的激光輻射的安全。 一個激光產品可以是附帶或不附帶獨立電源的單一激光器,也可以是裝配了一個或多個激光器的復雜的光學、電氣或機械系統。激光產品一般用于物理和光學現象的演示、材料加工、數據讀出及存儲、信息傳輸及顯示等。這些系統已用在工業、商業、娛樂、研究、教育、醫學和消費產品上。 出售給其他制造廠商用作系統部件的激光產品可以不遵守本部分,因為*終產品本身將要服從本部分。然而,如果激光產品中的激光系統在與設備分離后是可操作設備,那么,則被移開的單元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1:可運轉設備不需要為其運轉準備工具。 如果制造廠商根據第3章、第8章、第9章的分類生產激光產品,則不需考慮本部分的要求,表明激光產品在所有工作、維護、檢修和故障條件下其發射水平不超過1類的可達發射*限(ALE)。 注2:上面提到的免除是為了保證原本安全的激光產品不受到標準的約束。 除了激光輻射引起的危害外,激光設備也可引起其他傷害,諸如著火和電擊。 注3:但是,本部分的分類和其他要求僅針對激光輻射對眼睛和皮膚的危害。其他危害并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部分闡述*低要求。符合本部分可能還不足以達到所要求的產品安全水平。激光產品必須符合與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相適應的性能和試驗要求。 注4:其他標準可能包括另外的要求。應考慮預定的應用和用戶群。比如,3B類或4類激光產品不適合作為消費產品使用。 如果激光系統構成設備的一部分,則設備必須遵從其他IEC產品安全標準,〔如醫療設備(IEC60601- 2-22),信息技術設備(IEC60950),音頻和視頻設備(IEC60065),在有害環境中使用的設備(IEC60079),電子玩具(IEC62115)〕。根據IEC導則1041)的條款,本部分適用于由激光輻射引起的危害。如果沒有適用的產品安全標準,則應使用IEC61010-1。 1) IEC導則104:1997,安全出版物的制定和基本安全出版物的使用及系列安全出版物。 在以前的版本中,LEDs(發光二*管)包括在IEC60825-1的范圍內,現在仍包括在IEC60825系列標準的其他部分中。然而,隨著照明器安全標準的發展,LEDs(發光二*管)的光輻射安全一般更適合在照明器安全標準中規定。LEDs(發光二*管)從本部分的范圍中刪除,并不妨礙其他標準在涉及激光產品時包括LEDs(發光二*管)。CIES009可以用來確定LED(發光二*管)或包含一個或多個LEDs(發光二*管)產品的危險分類。 本部分的MPE(*大允許照射量)值只針對激光輻射而不適用于伴隨輻射。然而,如果某種業務存在一種危險的可接觸伴隨輻射,則可以使用激光輻射的MPE值對該潛在的危害進行謹慎的評估。 MPE值不適用于醫學上對患者進行治療或進行人體美容的激光照射。 注5:附錄A~附錄G包括一般指導并列舉了許多典型例子。但一定不要將附錄看作是確定的或詳盡的,而應作為 本部分的相應條款的參考資料。 本部分有以下目的: ———引入按照激光器和激光產品光輻射危害程度的分類體系,用以幫助進行危害評估和幫助用戶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附錄A~附錄G 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GB7247《激光產品的安全》分為以下部分:———第1部分:設備分類、要求;———第14部分:用戶指南。本部分為GB7247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部分代替GB7247.1—2001《激光產品的安全 第1部分:激光設備的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與GB7247.1—2001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刪除了發光二*管(LED)部分,(說明見第1章,2001年版的1.1);———增加了術語和定義:可達發射、接收角、光束、1M 類激光產品、2M 類激光產品、評估視網膜光化學危害的*限接收角、評估熱危害的*限接收角、*大限制位置、光化學危害*限、小光源、熱效應危害*限和時間基準(見3.2、3.6、3.11、3.19、3.21、3.50、3.51、3.60、3.64、3.80、3.82和3.83);———刪除了術語和定義:準直用激光產品、激光光纖傳輸系統、水準測量用激光產品、檢修接頭和測繪用激光產品(2001年版的3.4、3.40、3.45、3.71和3.75);———修改了術語和定義的名稱及內容:表觀光源對向角、3R 類和3B類激光產品、嵌入式激光產品、照射持續時間(見3.7、3.22、3.30和3.33,2001年版的3.6、3.17、3.25和3.28);———將術語和定義“窗口;孔徑光闌”由一個變為兩個(見3.8和3.9,2001年版的3.7);———修改了術語和定義的內容:可達發射*限、表觀光源、光束直徑、光束發散角、1類激光產品、2類激光產品、擴展光源觀察、人員接觸、光束內視、*大輸出和鏡面反射(見3.3、3.10、3.13、3.14、3.18、3.20、3.34、3.37、3.39、3.55和3.81,2001年版的3.2、3.8、3.10、3.11、3.15、3.16、3.29、3.32、3.34、3.50和3.74);———修改了防護罩的一般要求(見4.2.1,2001年版的4.2.1);———修改了擋板和安全聯鎖、激光輻射發射警告、掃描安全裝置和“進入”通道的內容(見4.3、4.7、4.11和4.12,2001年版的4.3、4.6、4.10和4.12);———增加了人工復位的內容(見4.5);———刪除了準直輔助器的內容(見2001年版的4.11);———修改了標記中的內容(見5.2、5.3、5.4、5.8、5.9和5.10,2001年版的5.2、5.3、5.4、5.8、5.9和5.10);———修改了用戶資料的內容(見6.1,2001年版的6.1);———增加了IEC60825 系列標準的其他部分、激光加工機械、電子玩具、消費電子產品(見7.1、7.3、7.4和7.5);———刪除了激光光纖傳輸系統(見2001年版的7.2);———將分類由第九章變為第八章并修改內容(見第8章,2001年版的第9章);———將檢測變為確定可達發射水平并修改內容(見第9章,2001年版的第8章);———刪除了用戶指南部分(見2001年版的第3篇及相關部分);———增加了*大允許照射量內容(見附錄A);———修改了計算舉例,在其中增加了分類計算的舉例,刪除了*大允許照射量計算的舉例(見附錄B,2001年版的附錄A);———增加了類別描述和潛在的相關危害內容(見附錄C);———修改了生物物理學原理(見附錄D,2001年版的附錄B);———增加了用輻亮度表示MPEs和AELs(見附錄E);———將附表改為匯總表并修改內容(見附錄F,2001年版的附錄D);———增加了IEC60825相關部分一覽表(見附錄G);———刪除了專用于材料加工的激光產品的高功率激光器內容(2001年版的附錄E);———刪除了相關標準(2001年版本的附錄F)。與本部分中規范性引用的國際文件有一致性對應關系的我國文件如下:———GB/T2900.65—2004 電工術語 照明(IEC60050-845:1987,MOD);———GB4793.1—2007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 部分:通用要求(IEC61010-1:2001,IDT);———GB9706.20—2000 醫用電氣設備 第2 部分:診斷和治療激光設備安全的專用要求(IEC60601-2-22:1995,IDT)。本部分使用翻譯法等同采用IEC60825-1:2007《激光產品的安全 第1部分:設備分類和要求》(英文版)。IEC60825-1:2007(英文版)中未提及IEV 與IEC的關系,本文與IEC60825-1:2007(英文版)相同。本 部分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刪除IEC60825-1:2007的前言。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本部分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本部分由全國光輻射安全和激光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4)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北京光電技術研究所、北京激光參量測試中心、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一研究所。本 部分主要起草人:吳愛平、盧永紅、段振廣、李嘉倫、戚燕。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7247—1987、GB7247—1995;GB7247.1—2001。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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