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3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動車的環保要求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和警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為推薦性的,其余均為強制性的。本標準代替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與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增加了3術語和定義,明確了中置軸掛車、乘用車列車、電動汽車等概念;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將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明確農用運輸車實質上是汽車的一類;將運輸用拖拉機更名為拖拉機運輸機組,明確了拖拉機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作業。-在4.1整車標志中,a)刪除了GB7258-1997的3.1.1中的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裝置能識別車型的標志的要求;b)細化了各種類型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允許使用符合規定的柔性標牌(4.1.2);c)明確了汽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半掛車必須具有車輛識別代號,規定車輛識別代號一經打刻不允許更改、變動(4.1.3);d)取消了GB7258-1997的3.1.3中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易于拓印的要求;e)增加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要求(4.1.5).-在4.4軸荷和質量參數中增加了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軸荷和質量參數的要求。-在4.5核載中調整、細化了機動車乘坐人數(或乘員數)核定的要求-在,4.8圖形和文字標志中增加了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標注的要求。-在,7.2行車制動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車和掛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在7.12制動報警裝置中規定了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應裝備液壓傳能裝置部件失效報警裝置的要求及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應具有防抱制動裝置失效報警功能。-在,7.13路試檢驗制動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檢驗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行車制動性能的規定;在7.14臺試檢驗制動性能中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不大于3500kg的貨車的后軸制動力及三輪汽車的整車制動力等要求,并針對用平板檢驗臺檢驗乘用車行車制動提出了特殊要求-在8.4.6遠光光束發光強度中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動車遠光光束的發光強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調整了前照燈近九光束和遠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在8.5其他電氣設備和儀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安裝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在,119行駛系中增加了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9.4)和懸架特性(9.8)要求,允許乘用車備胎規格與其他輪胎不同(9.1.8)-增加了10.5車速受限車輛的特殊要求-在11.6車門和車窗中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類型安全玻璃的適用范圍(11.6.3),允許只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置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根據需要在車身左側開設乘客門(11.6.5)。-在12安全防護裝置中規定了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的要求(12.1),12.8氣體燃料專用裝置的安全防護及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均應裝備符合規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o-在14機動車環保要求中增加了機動車車外噪聲控制的要求。-在附錄中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適宜采用的檢驗方法和設備,規定對滿載/空載兩種GB7258-2004狀態下后軸軸荷之比大于2.。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宜加載(或滿載)檢驗制動性能。本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4.8.3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標注的要求對于進口機動車;7.2.11有關部分機動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7.12.2有關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應裝備液壓傳能裝置部件失效報警裝置的要求;8.2.5掛車及車長大于6m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志燈的要求對于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單軸掛車及車長大于6m且不大于lom的機動車;8.2.7部分機動車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要求;8.5.5的要求對于車長大于9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9.1.8乘用車用輪胎應具有輪胎磨耗標志的要求;10.5對于車速受限車輛的特殊要求;11.2有關可翻轉的駕駛室在翻轉操縱機構附近易見部位應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對新注冊車實施。-7.12.4有關防抱制動裝置失效時報警的要求;12.1.1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的要求對于座位數不大于5的乘用車;12.1.1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間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離內無防護物時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4.1.2產品標牌上標明的所有項目的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的要求,對于進口機動車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19個月開始對新進口車實施。-12.1.1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的要求,對于座位數大于5的乘用車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19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7.1.2汽車應具有應急制動功能的要求,對于低速貨車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4.1.2和4.工.3有關汽車應標明(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對于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具體實施日期另行規定,在實施日期之前應標明(整車)出廠編號(4.1.2)和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4.1.3)。-8.5.5的要求對于其他應安裝行駛記錄儀的汽車,具體實施日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日。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機械工業農用運輸車發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洛陽拖拉機研究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周天佑、耿磊、張咸勝、王玉林、秦煌麟、何勇、吳衛、魏嘉文、王凡、尚項繩、劉欣、趙家琳、鮑曉峰、李愛民、占建云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7258-1987,GB7258-1997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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