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3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除有軌電車以外的所有其他機動車。 注: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動機驅動,架線供電,有軌道承載的道路車輛。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A 和附錄B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與GB7258—200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機動車、汽車、乘用車、客車、公共汽車(城市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專項作業車、兩用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掛車、牽引桿掛車、中置軸掛車、半掛車、汽車列車、鉸接列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定義,增加了載客汽車、公路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校車、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專用校車、低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普通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特型機動車的定義,刪除了臥鋪客車(2004年版的3.2.2.1)、電動汽車(2004年版的3.2.9)的定義;將汽車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三大類,將2004年版中的摩托車(2004年版的3.5)及輕便摩托車(2004年版的3.6)合稱為摩托車(見3.5),將2004年版中的摩托車(2004年版的3.5)改稱為普通摩托車(見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機動車產品標牌需標識的內容(見4.1.2)和車輛識別代號的打刻要求(見4.1.3),增加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打刻電動機型號、編號的要求及標識的視認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見4.1.4);———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的要求,以及乘用車應具有能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的電子數據接口、在后備箱(或行李區)的合適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且應在至少5個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的要求(見4.1.5和4.1.6),修改了危險貨物運輸車的標志要求(見4.1.7),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的要求(見4.1.8);———修改了車長小于16m 的發動機后置的鉸接客車的后懸要求(見4.3),增加了鉸接列車的半掛車的總質量不得大于半掛牽引車的*大允許牽引質量的要求(見4.5.1.5),修改了載客汽車乘員數的核定要求(見4.5.2和4.5.3),增加了乘員數核定的特殊規定(見4.5.6);———修改了客車、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的側傾穩定角要求(見4.7.1和4.7.2),增加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安全使用規定(見4.8.4)、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應噴涂總質量、欄板貨車和自卸車應噴涂欄板高度、罐式車輛應噴涂灌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部分貨車及所有掛車應標識放大號、部分客車應噴涂座位數、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校車標牌(見4.8.6~4.8.9)及教練車應噴涂“教練車”字樣和機動車外部噴涂標志圖案和安裝燈具的原則規定(見4.8.11和4.8.12),刪除了專門用于運輸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應在車身兩側噴涂“禁止煙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機動車環保要求的原則規定(見4.15)和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見4.16);———增加了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參數、轉向系、制動系、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等要求按土方機械相關強制性標準實施的規定(見4.17.2);———增加了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使用方向盤轉向時的相關規定(見6.1),修改了機動車方向盤的*大自由轉動量要求(見6.4)和轉向力測試的要求(見6.8),增加了專用校車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見6.9)及前軸采用雙轉向軸時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不作要求的規定(見6.11);———修改了三軸及三軸以上汽車的制動完全釋放時間要求(見7.1.6)和應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的機動車類型(見7.2.11),增加了部分汽車的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見7.2.6)、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有副制動踏板(見7.2.12)、部分汽車應裝備輔助制動裝置(見7.5)及氣壓制動系應安裝保持壓縮空氣干燥、油水分離的裝置的要求(見7.7.4);———修改了路試檢驗時的列車的行車制動距離要求(見7.10.2.1)和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要求(見7.10.2.2)、駐車制動性能檢驗要求(見7.10.4)及臺試檢驗時的制動力要求和制動力平衡要求(見7.11.1.1和7.11.1.2),增加了臺試檢驗汽車、汽車列車行車制動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見7.11.1.5),修改了檢驗結果的復核要求(見7.11.3);———增加了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或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要求(見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燈具閃爍的相關規定(見8.1.2),增加了部分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后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透光面面積要求(見8.2.1)、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要求(見8.2.7)、某一轉向燈發生故障(短路除外)時的要求(見8.3.8)和部分貨車和掛車、低速車輛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的要求(見8.4.1),修改了車身反光標識設置及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相關規定(見8.4.1~8.4.5),增加了柔性車身反光標識的相關規定(見8.4.6),刪除了附加的燈具、反射器或附屬裝置不允許影響本標準規定安裝的燈具和信號裝置的性能且不應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響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開所有前照燈(遠光)時總的遠光發光強度要求及兩燈制輕便摩托車的遠光光束發光強度*小值要求(見8.5.2),修改了前照燈遠光照射位置的檢驗要求(見8.5.3.3),刪除了前照燈遠、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設置輔助喇叭開關的要求(見8.6.1)、客車電器導線的阻燃要求和乘員艙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見8.6.2),修改了機動車應裝備儀表或顯示信息的相關規定(見8.6.3),增加了專用校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和車長大于等于6m 的客車應設置電磁式電源總開關的相關規定(見8.6.4),修改了應安裝行駛記錄儀的汽車車型要求,增加了顯示、數據接口布置的規定、行駛記錄功能符合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視同行駛記錄儀的規定及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還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的規定(見8.6.5)及汽車裝備、加裝電氣設備的原則性要求(見8.6.6),修改了無軌電車的特殊要求(見8.6.7);———修改了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的車輪范圍(見9.1.2),增加了機動車使用的翻新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見9.1.2)、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 的其他客車應裝用子午線輪胎(見9.1.5)、空氣彈簧應無裂損、變形及漏氣、控制系統應齊全有效(見9.3.3)和三軸公路客車的隨動軸應具有隨動轉向或主動轉向功能的要求(見9.4.4);———增加了自動變速器的相關規定(見10.2.1)及部分車型應具有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的要求(見10.5);———增加了車身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見11.1.1)、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的相關規定、專用校車車身結構的特殊要求及車長大于11m 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和所有臥鋪客車應采用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車身的要求(見11.2.1)、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的要求(見11.2.3)、專用校車的踏步高要求(見11.2.4)和行李架(艙)設置要求(見11.2.5)、專用校車前部應設置碰撞安全結構的要求(見11.2.6)及校車側窗下邊緣的高度要求(見11.2.7);———增加了集裝箱運輸車和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構造應保證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始終安全、穩妥地ⅡGB7258—2012固定在車輛上的要求(見11.3.2)、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見11.3.3和11.3.4)及貨車駕駛區座椅布置的相關規定(見11.3.5),增加了摩托車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關規定(見11.4.2和11.4.3);———增加了乘用車車門的相關規定(見11.5.2),修改了客車乘客門的相關規定(見11.5.3~11.5.5),增加了擊碎玻璃式應急窗的安全玻璃類型和厚度要求(見11.5.6),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的要求(見11.5.7)及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的貨箱部位不得設置車窗的要求(見11.5.8);———修改了載客汽車座椅布置的規定(見11.6.2~11.6.6)和臥鋪布置的規定(見11.6.7),增加了校車照管人員座位的設置及專用校車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強度要求(見11.6.8)、專用校車靠近通道的學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見11.6.9)及正三輪摩托車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見11.6.10);———修改了客車內飾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發動機艙隔熱防火的相關規定(見11.7.1 和11.7.2),增加了號牌板(架)應有號牌安裝孔的要求(見11.8.2)、乘用車(三廂車除外)行李區的縱向長度要求(見11.9.2)及自卸車液壓舉升裝置的相關規定(見11.9.6);———修改了應裝備汽車安全帶的座椅范圍(見12.1.1),增加了安全帶的型式要求(見12.1.2和12.1.3)、乘用車駕駛人座位應裝備汽車安全帶佩戴提示裝置(見12.1.5)及乘用車兒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見12.1.6);———增加了總質量大于7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在右側設置廣角后視鏡和補盲后視鏡的要求(見12.2.1),修改了外后視鏡的視野要求(見12.2.2),增加了專用校車駕駛人視野、汽車列車必要時應加裝后視鏡加長架(見12.2.2)及教練車應加裝輔助后視鏡的要求(見12.2.7);———增加了應設置應急門的情形(見12.4.1.2),修改了應急門的尺寸和開啟要求、應急門引道要求(見12.4.2.1、12.4.2.3、12.4.2.5)及應急錘的相關規定(見12.4.3.2),增加了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應急窗均應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的要求(見12.4.3.2);———增加了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管路(見12.5.1)、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燃料箱的前端面應位于前軸之后(見12.5.5)、每一個鋼瓶閥出口端都應安裝高壓過流保護裝置(見12.6.1)、不準許用戶改動或加裝鋼瓶(見12.6.3)、鋼瓶安裝在車上后鋼瓶編號應易見(見12.6.4)及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泄露報警裝置的要求(見12.6.15),修改了氣體燃料專用裝置通氣接口的相關規定(見12.6.9);———修改了客車滅火器布置的相關規定(見12.9.2),增加了所有專用校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見12.9.3)和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見12.11),刪除了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應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紅色標志燈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應裝備三角警告牌、保險杠和前風窗玻璃除霧除霜裝置的汽車范圍(見12.13.2、12.13.3、12.13.4)和機動車發動機的排氣管口布置要求(見12.13.7),增加了校車應配備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車安全氣囊系統的原則性規定(見12.13.5和12.13.6);———增加了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見第14章);———刪除了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方法、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方法、制動性能檢驗方法、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方法、氣密性檢驗方法(2004年版的附錄A~附錄E)及四種類型機動車技術條件要求對應一覽表(2004年版的附錄G),增加了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及要求的相關說明(見附錄B)。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公路學會客車分會、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洛陽拖拉機研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周天佑、耿磊、羅躍、王凡、劉雪梅、孟秋、龔標、何勇、王學平、王冬梅、吳云強、劉欣、張炳榮、張咸勝、尚項繩、秦煜麟、孫巍、裴志浩。GB7258—2004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7258—1987、GB7258—1997。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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