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4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上安裝使用的電子警報器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安裝、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合格證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上安裝使用的電子警報器。前言
本標準中第5章(5.1除外)、第7章、9.1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本標準按照 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 GB8108—1999《車用電子警報器》,與 GB8108—1999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范圍(見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參考面、參考軸及參考點的定義(見3.1、3.2、3.3,1999年版的3.1、3.2、3.3);———增加了轉換效率的定義(見3.5);———修改了分類和命名(見第4章,1999年版的第4章);———增加了電氣部件要求(見5.2);———增加了基本功能要求(見5.3);———增加了輸出功率要求(見5.4);———修改了聲壓級要求(見5.4.4,1999年版的5.5);———修改了警報器各聲調的音響頻率和重復變調周期的要求(見5.4.5,1999年版的5.6);———增加了電氣性能(見5.5、6.6);———刪除了電壓波動試驗(1999年版的5.7、5.11、6.4);———刪除了與聲壓級試驗時所測參數相比,有關各項試驗結果要求(1999年版的5.11);———刪除了和音頻分析試驗時所測參數相比,有關各項試驗結果要求(1999年版的5.12);———修改了耐高溫性能、耐低溫性能、恒溫恒濕性能、防雨性能、防塵性能的要求(見5.6、5.7、5.8、5.9、5.10,1999年版的5.8);———修改了耐振動性能、耐碰撞性能的要求(見5.11、5.12,1999年版的5.9);———修改了連續工作可靠性要求(見5.13,1999年版的5.10);———增加了試驗電壓要求(見6.1.3);———增加了安裝(見第7章);———修改了檢驗規則(見第8章,1999年版的第7章);———修改了標志、合格證和包裝(見第9章,1999年版的第8章);———刪除了包裝、運輸、貯存(見1999年版的第9章)。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星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陸海峰、潘漢中、鄒永良、田忠玉、張軍、徐翼、馬靜潔、李壯志。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8108—1987、GB8108—1999。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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