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6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也適用于指導制藥工業—中藥飲片加工排污單位的申請與核發。 本標準適用于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中藥飲片加工排污單位、藏藥和蒙藥等民族傳統醫藥排污單位、與中藥類藥物相似的獸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放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A~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河北科技大學、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河北華藥環境保護研究所有限公司、恒聯海航(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河北省環境科學學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1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12月10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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