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6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污染物與污染負荷、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等全過程,可作為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6 年,本次為首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補充完善了術語和定義;——補充了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藝類型;——調整了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藝的技術要求和工藝參數;——修訂了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建設的選址及規模要求;——優化了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運行及檢測技術要求;——增加了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技術要求;——增加了附錄 A(資料性附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估算方法;——增加了附錄 B(資料性附錄)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效果檢測布點與評價要求。本標準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 228—2006)廢止。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科學院大學、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4 月 30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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