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26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以顆粒物形態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以顆粒物形態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測定。 當采樣體積為 0.4 m3(標準狀態),定容體積為 50.0 ml 時,本方法檢出限為 0.004 mg/m3,測定下限為 0.016 mg/m3(均以 As 計)。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以顆粒物形態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以顆粒物形態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0—2009)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9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本次為**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標準適用范圍,將原標準名稱《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修改為《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刪除了原標準中環境空氣等內容; ——根據實驗結果,將檢出限由 0.9 μg/m3 修訂為 0.004 mg/ m3,測定下限由 3.5 μg/m3修訂為 0.016 mg/m3; ——對樣品的采集和試樣的制備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增加了精密度與準確度等內容; ——完善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內容; ——增加了廢物處理。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0—2009)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北京市西城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本標準驗證單位:云南省紅河州環境監測站、北京市昌平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北京市豐臺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北京市西城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北京華測北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6 年 7 月 2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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